中国民航大学
网站首页
学院概况
学院智库简介
智库负责人
机构设置
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京津冀民航协同发展研究中心
航空运输商务研究所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科研队伍
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京津冀民航协同发展研究中心
航空运输商务研究所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智库成果
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京津冀民航协同发展研究中心
航空运输商务研究所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交流合作
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京津冀民航协同发展研究中心
航空运输商务研究所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智库之声
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京津冀民航协同发展研究中心
航空运输商务研究所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社会荣誉
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京津冀民航协同发展研究中心
航空运输商务研究所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网站首页
>
智库之声
>
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
正文
民用航空法系列解读之旅客权益保护篇
作者: 时间:2026-01-27 点击数: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新增“旅客权益保护”章节,将现行法律中分散的旅客权益保护规定在法律层面予以体系化呈现。同时,新规定与国际航空旅客权益保护趋势相契合,有利于提升我国民航业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一、提升运输合同透明度和公平性
针对运输总条件告知不充分的问题,要求企业公布运输总条件,并在售票等环节明确告知旅客。同时,明确运输总条件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不正常航班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二、细化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置规范
航班延误和取消是近年来旅客投诉的焦点,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确了企业三项义务。一是信息通告义务,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运营人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强调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和时效性。二是服务保障义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服务工作。三是应急协调义务,针对大面积航班延误,特别规定了运输机场运营人的组织协调和及时疏散责任,有助于在复杂情况下整合机场、航空公司等多方资源,形成保障合力。
三、健全投诉处理和反馈的闭环机制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要求企业构建公开、限时、反馈的投诉处理体系,明确对企业的投诉管理工作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渠道公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二是处理限时,要求企业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三是结果反馈,明确要求企业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相关情况,形成“受理—处理—反馈”的闭环,保障旅客的投诉得到回应。
来源:民航局 https://mp.weixin.qq.com/s/mgzt4rEgubx9tH7VytAwrw?scene=25&poc_token=HEF5eGmj-JfdxncrF4tTzLKPlOqRqWGpO0NIv5NL
上一篇:
31省份2025年GDP出炉,粤苏对决的主战场在航空城市
下一篇:
建设低空数据要素管理体系,助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版权所有 © 中国民航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