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的术语定义、消防安全职责、防火管理要求、重点部位防火管理要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各类学校,其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50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各级各类学校 all types of school at all levels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3.2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3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4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1.2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4.1.3 学校应当明确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工作需求,业务经费,并将其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满足日常消防工作的需要。
4.1.4 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
4.1.5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4.1.6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档案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确定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 为本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e) 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资金;
f) 批准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灭火救援装备。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根据本学校实际确定逐级或者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拟订实施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年度工作计划;
g) 组织建立和管理志愿消防组织,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提出消防安全例会议程,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i) 每季度至少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j)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 熟悉、掌握消防法规,掌握本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b) 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 提请学校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并督促落实;
d) 组织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e) 组织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f)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组织对教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g)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志愿消防组织制度,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h) 筹备消防安全例会,落实会议要求;
i)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和规范消防档案;
j)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突发火情处置程序;
b) 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能够熟练操作;
c) 应当在岗在位,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d)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e)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f) 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g) 认真填写其他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4.6 志愿消防队员
志愿消防队员从每个单位或部门教职员工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选取,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 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 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7 教职员工
教职员工应履行如下职责:
a) 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 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c) 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正确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方法;
d) 履行日常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发生火灾时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职责;
e) 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4.8 高等院校学生
高等院校学生应履行如下职责:
a)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掌握火灾情况下的逃生自救方法;
b)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c) 鼓励建立学生消防社团组织,积极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活动。
5 防火管理要求
5.1 建设工程管理
5.1.1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5.1.1.1 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5.1.1.2 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1.2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5.1.2.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由学校实施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5.1.2.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技术要求按照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灾危险源管理
5.2.1 电气管理
5.2.1.1 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2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乱接电线,使用的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同时应委托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
5.2.1.3 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由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施工后应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
5.2.1.4 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5.2.1.5 学校放假等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5.2.1.6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5.2.2 动火管理
5.2.2.1 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动火审批程序、施工人员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2.2.2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5.2.2.3 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相应防范措施。
5.2.2.4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在批准的动火作业区域内动火。
5.2.2.5 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
5.2.2.6 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5.2.3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5.2.3.1 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物品登记、管理人员资格、使用储存要求、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火种管理、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2.3.2 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5.2.3.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定量、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5.2.3.4 严禁将易起化学反应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混合存放,冰箱内须低温存放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进行检查。
5.2.3.5 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5.3 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5.3.1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3.2 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
5.3.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
5.3.4 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部位,教学期间日常检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开学前一月内必须开展单项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5.3.5 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测试检查的内容、方法应当按照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要求执行。
5.3.6 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和维护保养机构按照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5.3.7 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配置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进行记录。学校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5.3.8 应当做好值班、巡查、维护保养记录。
5.3.9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3.10 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图示中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5.3.11 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工作需要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安装电磁门吸、电子释放器等具备联动关闭功能的装置。
5.3.12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宜设置推门式外开门。宿舍、办公、实验区等非正常出入的、具有安全防范要求的公共疏散门应采用电磁门等安全逃生门。
5.3.13 建筑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隔断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3.14 学生住宿房间的外窗不得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5.4 防火巡查和检查
5.4.1 一般规定
5.4.1.1 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5.4.1.2 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5.4.1.3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5.4.1.4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5.4.2 防火巡查
5.4.2.1 学校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寄宿制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还应当加强夜间巡查,学校内宜设置电子巡更设施。
5.4.2.2 巡查的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4.3 防火检查
5.4.3.1 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节假日放假、开学前后应当组织全校防火检查。
5.4.3.2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5 火灾隐患整改
5.5.1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5.2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5.5.3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5.5.4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5.5.5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b)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证关闭状态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应立即改正的行为。
5.5.6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 重点部位防火管理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学校应当将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人,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a)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小卖部(超市、市场等)、宾馆(招待所)、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校办、驻校单位;
b)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和多功能厅等;
c)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d)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位;
e) 研究所、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f)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g)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6.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
6.1.3 学校应当建立相关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a) 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规程;
b) 变、配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安全操作规程;
d) 用火、用电、用气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操作规程;
e) 各类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f) 其它根据本单位特点应当建立的安全操作规程。
6.2 学校实验室
6.2.1 实验室(楼)应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在每个实验室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6.2.2 根据课程或课题安排明确每个实验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严格管理。连续性实验应明确责任人进行全程监护。
6.2.3 在实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化学实验室,应按相关规范在实验室墙面与地面、顶棚交汇处分别设置可靠的送、排风系统。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和送、排风系统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应达到防爆要求。
6.2.4 在实验中用易燃、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以油为燃料的实验室要经常检查油路是否漏油。油管、油箱或油罐应设置的导除静电装置。实验过程中要有专人值守,对于危险性大的操作,应有可靠的灭火准备。
6.2.5 化学药品室仅限存放普通药品。各种试剂和药品应贴上标签置于玻璃橱柜内,需要避光保存的试剂和药品,可置于木柜内存放。有毒、易燃易爆试剂和药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实验室使用时按规定程序领取,实验结束后立即按规定清除。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化学试剂和药品。
6.2.6 在实验室教师演示台一侧的水池上应设置事故急救冲洗喷嘴,并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石棉布和沙箱等器材。
6.2.7 实验室内使用的电炉应放置在安全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电炉的电源线应当采用电缆线。
6.2.8 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炉应放在专人管理的确定位置,电烙铁使用以后必须置于不燃支架上。
6.2.9 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也必须设在不燃的基础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6.2.10 实验桌(台)上应设置固定电源插座,将各种电源直接配送至实验桌(台),使用方便安全。教室的实验演示台装设的各种电源,高压、稳压装置以及各种测试仪表与学生实验桌(台)之间的线路应穿管敷设,不得临时乱拉电线。
6.2.11 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应超过额定的用电负荷。
6.2.12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修,并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应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6.3 学生宿舍
6.3.1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a) 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作《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值班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和《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统一规格悬挂于学生宿舍值班室和宿管中心的墙壁上;
b) 住宿的学生必须和宿舍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等约束性文件;
c) 应统一明确宿舍电器设备的配置标准和使用范围,加强电器设备质量和使用的管理;
d)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e) 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6.3.2 学生宿舍值班室内应配备扩音器、应急照明灯、荧光棒、灭火器等必要应急处置装备;学生宿舍应指定专人从严管理,加强巡查,确保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
6.3.3 学生宿舍内应当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敷设,不得擅自增设电气线路。
6.3.4 学生宿舍的供电应采取漏电保护和用电限流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6.3.5 学校应确保宿舍楼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应将宿舍楼的安全出口上锁,不得在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内设置铁栅栏等隔断分隔措施。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施,并在每间宿舍内设置消防安全须知和应急疏散路线图。
6.3.6 学生宿舍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宜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3.7 宿舍内不得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使用蚊香或其他驱蚊设备,应定点、定人使用,落实安全措施。夜间应落实专人定时巡视。
6.4 图书馆和档案馆
6.4.1 学校应当制定图书馆和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其防火安全。
6.4.2 图书馆和档案馆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管理,馆内开放期间,应加强防火巡查,确保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每天闭馆前,应对书库、阅览室等部位进行防火检查,清除遗留火种,切断电源。
6.4.3 图书馆和档案馆内严禁吸烟,严禁将火种带入书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馆内。图书馆内进行熏蒸杀虫时,应在技术人员的具体指导下,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6.4.4 图书馆和档案馆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电器线路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进行敷设,不得擅自增设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
6.4.5 应保证图书馆和档案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封堵通道和安全出口,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6.5 食堂
6.5.1 学校应当制定食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其防火安全。
6.5.2 在厨房区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装备,在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6.5.3 制定灶台、烟道清理制度,及时清理并记录。
6.5.4 在食堂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宣传栏。
6.6 消防控制室
6.6.1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
6.6.2 消防控制室内应悬挂《消防控制室基本技术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
6.6.3 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CRT图形显示器或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和建筑总平面布局图、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以及系统图,便于值班人员及时查找报警点。
6.6.4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要制成标准A4纸规格,装订成册,集中保管。
6.6.5 消防控制室内要集中存放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
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7.1 一般规定
7.1.1 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培训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7.1.2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并定期组织考核。
7.1.3 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集中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b)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 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d)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e) 其他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
7.1.4 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每学期对学生开展不少于1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高校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分管理。
7.2 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2.1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幼儿的身心特点,将消防知识编写成故事、儿歌、歌曲等,运用听、说、唱的形式,让幼儿从中感受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7.2.2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主题教育。
7.2.3 中学阶段应当将消防科学知识渗透在教育教学中。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和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7.2.4 高等学校应当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和火灾案例等方面的教育。
7.3 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7.3.1 宣传和培训的范围:
a) 消防安全责任人;
b) 消防安全管理人;
c)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d)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e) 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7.3.2 宣传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7.3.3 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并会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学生疏散。
7.3.4 消防教育和宣传、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8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8.1 一般规定
8.1.1 学校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内容。
8.1.2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8.2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应急指挥部:指挥员由学校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协调各职能小组和志愿消防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协调配合到达火场的公安消防队开展各项灭火救援行动;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其它有关工作;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场情况,熟练应用各类灭火器材和工具,正确实施灭火工作;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准确反映情况,并派人接车。进行通讯联络并及时反馈信息,传达上级命令,了解火场的信息,上传下达,保证通讯顺畅有序;
d) 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火灾区域的人员从安全通道和安全门迅速撤离火场;
e) 安全防护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对火场中出现的各种需求及时解决;
f) 机动组:根据灭火、通讯、疏散等各组工作进展情况,提供相应保障,或适时增援。
8.3 预案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呼喊附近教职员工参与灭火救援;
b) 火灾现场或附近区域的人员(不包括未成年学生)应立即赶往失火地点,在一分钟内自发组成灭火救援力量,开展初期火灾的报警、扑救和人员疏散;
c)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预案,通知志愿消防队和各职能组向起火部位集结开展灭火和救援工作;
d) 志愿消防队接到火警通知后,应迅速携带应急装备,向火场集结,在三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e) 通讯、疏散、救护等各个功能小组按照分工,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行动。
8.4 预案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演练结束,应做好记录,总结经验,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
9 消防档案
9.1 一般规定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应详实、准确,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他学校应当将本学校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9.2 档案内容
9.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c) 相关委托、租赁经营合同;
d)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e)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f)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g) 志愿者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h)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i)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j)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b)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及其决议;
c)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d)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e)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f)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见人员、内容等;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h) 火灾情况记录;
i)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j)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9.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损。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