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财政部、民航局对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的要求,为真实、及时反映学校各项支出,合理分流全年学校财务报销业务,提高财务服务质量,现就调整票据报销时限事宜通知如下:
1,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票据,须在当年9月30日前报销;当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票据,须在 12月15日之前报销,逾期票据不予报销。
2,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票据,须在次年4月30日前报销,逾期票据不再报销。
3,确因学校管理规定需延期报销的票据(如教职工继续教育费用等),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销。
4,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依照此规定执行。
5,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