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有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为了享受本次税改带来的减税红利,同时考虑到起征点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国家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考虑到有关“上发薪”发放时间相关要求,从10月起,我校工资发放时间设定为当月上旬发放到账。
请各单位通知到全体教职员工,离退处通知到离退休职工。据此做好相关家庭支出规划调整,避免相关风险。
财务处 人事处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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