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税务局通知,为了确保您2021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2月份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请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2021年度继续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关注2020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二、如您2020年已填报了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2021年度没有变化,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2021年度继续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
三、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1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请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中填报相关信息。
四、如果您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在领取工资薪金时享受,可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五、继续送交公积金还款凭证抵税的老师请于2021年1月10日前将您2021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和2020年1-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交到财务处财务管理科。
注:因2021年1月1日后才能打印2021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采用上交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方式抵税的教职工,2021年1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将无法在2021年1月工资中抵税。相关人员2020年1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将与您的2月贷款利息合并计入2020年2月工资中一并抵税。现行计税是按年累计预扣,对个人全年纳税总额没有影响。
具体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参考附件。
税务咨询电话:12366
财务处
2020年12月30日
rqu202012185969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