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已接近尾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今年有哪些新变化?
2023年8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一)子女教育
暂行办法提出,纳税人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除。具体可扣除的教育阶段包括婴幼儿照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二)继续教育
暂行办法提出,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因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只有在取得证书后方能扣除,也就意味着,该证书必须是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的资格证书,此外的其他个人兴趣培训无法纳入扣除范围。
(三)大病医疗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扣除不同,大病医疗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房贷利息的扣除,仍是首套房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根据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最长扣除时限不超过240个月。
(五)租房
根据规定,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位于其他城市且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位于其他城市但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抵扣,暂行办法将老人界定为60岁(含)以上的被赡养人,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若老人的儿女都已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可获得赡养老人扣除。
扣除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这两种分配方式,父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八)个人养老金的扣除
我国公布了个人养老金有关个税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可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我要办税”栏目新增了“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并可提供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二维码以录入相关扣除信息的功能。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如果用户没有在APP中找到这一功能,可以先查看自己的APP是否为最新的V1.8.7版本。
目前,“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没有纳入“专项附加扣除”栏目内,需在“我要办税”栏目单独填报。用户可以通过“扫码录入”功能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完成信息确认后导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可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阶段进行税前扣除。与之前的个税附加扣除一样,如果用户录入了个人养老金缴费信息后,就可以在“查询我的扣除信息”功能中查询到相关扣除信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相关数据来自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因此可能存在无法获得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情况,因此需要用户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确认。
二、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
1. 下载并打开个税APP首页—中间“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功能界面。
2. 进入该功能界面,“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一键带入”。
3.根据提示“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
4.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点击右上角“一键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逾期将无法进行修改和申报。
温馨提示:选择申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在为您办理工薪薪金等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指的是我们每个月可在工资栏中体现的部分);第二种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即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指的是每个月不在工资栏中体现,年终汇算清缴一并申报)
三、案例解答
1.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须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2. 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财务处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