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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收入增值税率及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2024-09-18 09:08  

各相关单位、各位科研项目负责人:

为切实降低我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科研项目的税负成本,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经我处积极向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并获得批准,自2021年起,我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均以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原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2021年起,我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项目对外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办理免税,免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只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在签订合同及申请对外预开发票时请注意税率变化,按国税局的相关规定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税率,一旦由于合同条款与相关政策不相符的情况导致的无法开票等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4、由于书立、领受合同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列明不含税额和增值税税款,如因未列明而造成对合同总额征税而产生的超额税款需自行承担。

5、有关资金来源为财政非税资金的纵向项目只可开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特此通知,望相互转告。

 

财务处  科技处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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