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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来源: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 发布日期:2023-04-28 】

A章总 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训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管理。

(b)驾驶员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合格审定,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方可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c)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合格审定,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方可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d)本规则不适用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61部)规定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第141.5条 职责划分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范围驾驶员学校和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以及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并向民航局备案。负责对辖区内驾驶员学校的运行,以及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辖区内设立的辅助运行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c)在本规则中,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局方。

第141.7条 定义

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某些特定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定义》中规定。

(后续章节内容见附件)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