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第四届中国航空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系、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航空业纠纷调解中心主办,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案例研究专题委员会承办,来自全国各高校和民航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出席本届沙龙。
本届沙龙分为模拟调解和模拟仲裁两个环节。在“模拟调解”环节,双方基于一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就机型变更问题展开辩论,专家学者就“公共运输总条件的法律地位”议题展开激烈研讨。在“模拟仲裁”环节,与会者以一起飞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原型,就“飞机批文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影响”“第三方资助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专题研讨。
我校郝秀辉院长带领涉外法治基地学生参加沙龙,并在飞机租赁合同纠纷案研讨环节应邀发言。


针对飞机批文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影响议题,郝秀辉院长提出四个观点。第一,管理飞机批文的规定从法律位阶看是规范性文件。依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强制性规定应限缩解释为效力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管理飞机批文的规定仅是管理性规定,因此,没有拿到飞机批文,飞机租赁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第二,飞机批文影响的应是合同履约行为,而不是合同缔约行为;第三,本案件中提到的交叉违约条款一般适用于飞机的融资租赁,如何规避交叉违约的风险是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设立SPV公司来实现风险隔离;第四,案件中的航空公司没能成功拿到飞机批文的情形应当属于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航空公司作为商法人能够也应当了解这个商业风险。因此,不能以没有拿到飞机批文要求按情势变更对待。
针对飞机租赁仲裁中第三方资助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议题,郝秀辉院长认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行为由反对到开放,反对理由主要包括有助讼、揽诉、滥用司法程序、侵害程序正义、敛财之嫌等,开放理由是:对当事人而言:可以降低维权成本、转移争议解决风险的需求;对资助方而言:通过资助可分享特定收益的投资机会;对仲裁机构而言:更关切争议解决的成本与效率问题。在仲裁实践中,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行为一定是发展趋势,重点是对第三方资助的潜在风险要进行规制,因其涉及众多的利益冲突和公平、告知等问题,还有待解决问题:如败诉方是否应赔偿胜诉方第三方资助相关费用问题、在被资助方败诉的情况下是否承担相对方的仲裁、法律等费用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四届中国航空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沙龙以航空运输合同和飞机租赁合同为案例,现场学术气氛浓厚,与会人员热烈讨论,观点交锋,参会的基地学生受益匪浅、收获颇丰。
(供稿:张瀛日、陈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