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陈文涛副教授应邀参加“刑法案例分析的五种方法”论坛

作者: 时间:2024-06-27 点击数:

2024年6月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第六讲——“刑法案例分析的五种方法”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于线下线上同时进行,五万余人次在线观看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方军副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主讲,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海军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隗佳副教授、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陈文涛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绪峰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何庆仁教授、姜文秀副教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郝赟律师作主旨评论,最后由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主任作总结致辞。

讲座正式开始前,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带领参加论坛的老师和来自京内各高校的学生参观了冠衡律师事务所。讲座开场,方军副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感谢和热烈欢迎。

本次讲座主题是基于邹兵建副教授出版的刑法书籍《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中涉及的几种案例分析方法所提出的,该书主要对十个影响力案件分别做了较为详细的讨论,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致好评。

讲座伊始,邹兵建副教授简单介绍了所要阐述的五种案例分析方法,包括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以及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接着,邹兵建教授主要对这五种案例方法展开详细介绍、并且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评价。随后,邹兵建副教授介绍了其个人著作《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所采用的四种案例分析方法(即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社科型的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这些分析方法对书中选取的十大经典案例进行了深度分析。最后,邹兵建教授总结指出,现今大家已经进入了刑法案例教学和刑法案例研究的春天,刑法案例教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案例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成为合格的法律人,而且有助于沟通理论与实践、沟通专业与常理、沟通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最终促进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

随后7位评论人对邹兵建教授的发言进行了主旨评论。

王海军教授认为,对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正契合学术发展的时代特色和时代价值。首先,他对邹教授提出的几种案例分析方法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感受。他认为,鉴定式的案例分析方法与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一脉相承,按照阶层式的逻辑顺序来检验案例,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案例分析方法的粗放性与随意性。无论是在校学生,还是从事实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都需要培养锻炼这种鉴定式的案例分析思维。此外,他认为,掌握论辩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法律人十分重要,这也是法学教育在研究生阶段应该重点培养的内容。对于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王海军教授对主讲人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或许有其社会影响和社会价值,但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方法。最后,他指出,传统型的案例分析方法有其存在的历史价值,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刑法学案例分析方法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符合时代的发展和中国法治的诉求变化。

隗佳副教授将五类案例分析方法归纳为两种范式,她认为,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与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属于分析范式;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与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属于分析情境或分析适用范式。此外,她指出,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与判决式案例分析方法是德国法学教育中必须要掌握的两种方法,判决式案例分析法与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论证逻辑正相反,它采取先给出判决结论,再论证判决理由的路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判决式案例分析法与我国的传统型案例分析法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她认为,我们之所以大力推广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是因为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的一贯性。最后,她也指出,无论是哪种案例分析方法,本质上都只是一种审查工具。更重要的是培养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更好的运用案例分析法。

陈文涛副教授指出,案例分析方法并非孤立地存在,不同种类的案例分析法可以结合使用,其本人在民航大学开设的案例分析课程就采取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与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结合的范式。他认为,学习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有利于训练法科生的逻辑思维、培养法律素养,在法学教育中应该提倡;但因该种方法的繁琐性与复杂性,很难全盘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此外,陈教授也对社科型案例分析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社科型案例分析法之所以饱受批判,是因为它从根本上误解了法教义学的案例分析法。同时,法教义学也可以借鉴吸收社科法学的部分知识与论证方法,二者并非完全的对立关系。最后,他指出,案例本身就是法律的具体化,要充分认识到案例研究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何庆仁教授认为,案例研究兼具工具价值与本体价值,在刑法学课程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他指出,课堂案例研究教学终究存在边界,难以等同于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并不必过分追求实践超越性,只要能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那么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就能如鱼得水,自然融会贯通。最后,何教授对有关社科法学派的争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科法学与刑法教义学并不冲突,与规范法学的研究可以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姜文秀副教授认为,邹教授的讲座全面、深入、有立场且十分幽默,表现了主讲人强大的学术功底。作为一个司法实践经验不足的学者,这场讲座让她受益良多。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与各位老师就实务方面的知识多多交流,多多学习。

杨绪峰副教授指出,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实质意义在于帮助法律人建立层层递进的逻辑思维,掌握规范细致的分析方法,而并非是照本宣科。案例分析法的终极目标在于帮助法律人达到能够迅速切入案件重点的境界。其次,他简要介绍了日本的案例分析法。指出日本学界重视实务裁判、弱化不同学说在案件中影响力的这种思路也值得借鉴。

郝赟律师主要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分享了几点体会。一是在刑事辩护中引入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思维,可以使刑事辩护更加精细化。二是正确发挥论辩式分析方法的功能,使刑事辩护更加有效。三是从社科型案例分析法可以得出启示:不能忽视刑法构成要件以外的刑事辩护要素。最后,郝赟博士指出,作为刑事辩护工作者,通过仔细研究五种案例分析方法,其实可以在个案中发掘出许多辩护空间。

刘卫东主任首先对几位点评嘉宾的发言作了简短的回应。他认为。几种案例分析方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可以交叉适用的。对于法教义学以外的刑事辩护方法也不能全面否认,而是要重视其在个案中的效果。最后,刘卫东主任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社科大刑事法判解中心以及北大出版社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希望能将“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继续办下去。刘卫东主任对未来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和社科大刑事法判解中心的长期合作表达了期待,祝愿以后活动越办越好,并再次感谢与会嘉宾的到来。

方军副教授表示,这五种案例分析方法意义非凡,作为刑法学研习者必须要准确掌握。但对于社科型案例分析法,同学们不能完全摒弃,要充分学习社科法学派学者的著作,了解他们的论证逻辑、学习他们的遣词造句。无论是阶层式分析理论还是四要件分析法,都要有全面的把握。最后,方军副教授表示,邹兵建副教授以及各位评议老师的精彩分享让大家获益匪浅。讲座吸引了数万人在线观看直播,现场也座无虚席,特别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冠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讲座的支持。

最后,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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