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7日晚,应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邀请,英国阿伯丁大学助理教授蔡强博士在南教5-403智慧教室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主题为“火星投资的法律治理:‘所在国’的认定”的全英文讲座。本次讲座也是中国民航大学2025年国际课程周的课程内容。讲座由法学院讲师孙旭博士主持,爱丁堡大学郑雅文博士与法学院讲师黄如青博士进行与谈。蔡博士在讲座讨论了太空投资治理、太空法律、国际条约适用性及私人公司与国家在太空活动中的责任划分等问题。讲座开始,蔡博士以私人从事火星移民建筑投资建设可能遇到的困境为例子,引出了本次讲座即将讨论的主要问题:有关投资保护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地球之外的火星如何适用、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管辖权基础的冲突?

蔡博士谈到,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和新空间技术正在改变民航业和太空行业,无人机从玩具变成重要工具,未来可能用火箭进行快速城市间旅行。火星殖民地建设中,政府和私营企业都将扮演重要角色,国际合作与投资是关键,因为没有国家能掌握所有技术。根据国际法,火星不属于任何国家,但建立的栖息地可能由某国建造并有效控制,这引发了法律和管辖权问题。


《国际空间站协议》提供了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启示,即根据部件登记国来确定归属,类似方法可应用于火星上的项目。蔡老师以俄罗斯对克里米亚地区实施有效控制后引发的投资争议案例为例,论证即使一个国家对特定区域没有主权,该国对之的实际控制也能影响投资条约的适用。商业太空活动需要新的法律框架,包括私人公司使用太空资源的权利与责任,确保和平利用及全人类利益。当前空间法主要针对国家行为,随着私营企业参与增加,如何将国内法扩展至这些实体并解决与国际法冲突是个挑战。之后,郑雅文博士做了精彩与谈发言,郑博士指出人类对外太空的探索、对火星的开发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未来将产生大量需要研究的国际法问题,值得同学们关注与研究。

法学院本科与研究生同学向讲座嘉宾积极提问,例如有同学提问:外空采矿是否会导致对《外空公约》第九条项下国际义务的克减?火星聚集区的范围是否只包括火星地表,火星同步轨道上的设施是否也是火星聚集区的一部分,如果是的话,涉及投资有关争端时,同步轨道和地表的资产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差异?在讨论火星聚集区的投资的有关争端解决时,是否需要区分登记国和发射国?亦有同学提问:是否《外空公约》第8条中国家应当保持的控制和管辖权,意味着国家承担私主体航天行为的损害责任,如果不是的话,这是否意味着私主体应当成为外空法的新主体?郑博士表示,在文章中作者们所构建的场景下,也涉及了许多管辖权和责任的探讨,在许多复杂的情境中,外空公约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外空法体系目前也无法找到很好的答案。蔡博士进一步设定了这个问题的场景,在两个不同私主体发射的航天器发生碰撞的情况下,是否必须由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争端,还是可以由私主体之间进行解决。蔡博士表示,如果一私主体希望通过国家途径寻求救济,需要先用尽另一私主体登记国的当地救济,再通过其本国与另一私主体登记国协调解决该争端,这一过程较为复杂,因此,交由私主体自身进行解决更为合理。同时,蔡博士也鼓励同学们继续就这一问题深入研究。讲座结束后,我院师生继续与两位嘉宾进行了交流,嘉宾们对我院学生的英文水平、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进行了高度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