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为进一步推进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服务民航、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中心的科研水平和咨政能力,扩大中心在国内外的影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印发《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的要求,制定《智库成果认定和后期资助办法(试行)》,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智库成果认定和后期资助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印发《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中心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服务民航、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中心的科研水平和咨政能力,扩大中心在国内外的影响,特制定中心《智库成果认定和后期资助办法》,对已经完成的智库成果进行后期资助。
第一条 智库成果应是需要及时回应民航和相关领域的国家改革与社会重大现实问题,事先申请开放基金项目不具有可行性的,并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申请后期资助的智库成果不得与本人主持的开放式基金项目重复。每个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 申请认定和后期资助的智库成果应当已经完成,成果内容应与中心研究方向(民航法律、民航政策)一致,成果形式包括省部级以上单位领导批示采纳或重要报纸内参刊发的咨政报告。
第四条 智库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等),署名信息里标明“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字样。
一项智库成果不得再署其它基金项目(即该智库成果除了作为后期资助项目成果之外,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成果)。
第五条 以下智库成果可向中心申请认定和后期资助: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明确批示的咨政报告、国务院常务会议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咨政报告,交通部、民航局或其他省部级单位常委以上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咨政报告。
《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内参)、《新华社内参》刊发的咨政报告。
第六条 智库成果认定和后期资助项目评审程序:
(1)提交智库成果认定和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及智库成果证明材料;
(2)由校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必要时申请人应到会进行答辩;
(3)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将上网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智库成果认定和后期资助项目经费与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统筹分配,总体经费以学校下拨经费为限。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经中心学术委员会(由校外专家组成)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6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