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法学院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提升本科教育质量,促进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民航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细则所称推荐是指学院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教务科负责学院推免工作的具体组织。
工作小组组长:黄全
成员:刘世山、张彬、贾圣真、陈文涛
秘书:索晶晶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五条 申报者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者可报名申请参加推免: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在校期间体育课程成绩合格,且在推荐遴选时,申请推免学生现有历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低于60分。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在推荐遴选时已经按照正常教学计划修满必修课、限选课学分;且非英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CET-6)成绩达到425分,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四级良好;且现有历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含15%)。如满足上述条件的推免学生人数小于学院推免名额总数,则依据历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递补,如平均值相同则依据学院推免细则执行。
2.在高水平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或集体成员:包括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中国大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大赛、外研社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获奖、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学院结合学科发展、专业特点等因素,已报备的高水平竞赛(中国民航大学为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第一学校,方可认定。以其他学校机构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竞赛获奖时不予认定)。
3.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在推荐遴选时已经按照正常教学计划修满必修课、限选课学分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
(2)在推荐遴选时,参加经校团委组织或认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办的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并提供活动组织方发放的志愿服务证明;参加共青团中央及其所属机关部门开展的重点志愿服务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得省级(含)以上社会工作部、共青团、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的优秀志愿者等综合性志愿服务个人表彰。
(3)在推荐遴选时,取得我国外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所列的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受邀组织录用通知书或工作录用通知书,并切实参加实习或接受工作的,实习时间为3个月及以上。认定的国际组织包括:外交部国际和地区组织专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组织人才信息服务大厅、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国际民航组织受邀组织。
(4)由学工部牵头组织,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在校期间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4.有其他特殊学术专长学生。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对于特殊学术专长申请推免资格学生,原则上需经本校本专业领域三名以上权威教授联名推荐且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认定。对于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认定为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均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通过与会专家审核小组成员2/3及以上审核鉴定者,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被认定为“有其他特殊学术专长学生”。
第六条 学院对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者,按申请时“综合成绩”专业排名遴选,择优选拔,落实分配指标。“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90%+加分成绩*10%。
(一)学习成绩=(申请时平均学分绩点÷4.0)×100(注释:(1)均以学生第一次正常考试成绩为准,重修、选考成绩不参与计算;(2)享受特殊招生政策学生认定的课程成绩,需以原始成绩及学分绩点进行计算;(3)学习成绩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二)加分成绩=高水平竞赛加分+学生经历加分。
具体加分成绩的类型、项目、加分及要求见下表。
表1加分成绩类型、项目及加分要求
序号 |
类型 |
项目 |
加分及要求 |
1 |
全校通用高水平竞赛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
1.高水平竞赛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80分; 2.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赛国赛中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中在校生前三名加分50分、银奖(或二等奖)团队校内负责人加分30分;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赛国赛中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中在校生第四名及以后加分30分、银奖(或二等奖)团队在校生第二名及以后加分20分; 3.除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赛之外全校通用高水平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加分20分,获国家级二等奖加分10分。其中,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获奖加分10奖者及集体获奖的全体成员均可获得相应加分; 4.同一加分项目多次获奖不累加,只能以最高加分标准加分一次; 5.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加分; 6.学院备案的特色高水平竞赛加分分值应与除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赛之外全校通用高水平竞赛加分分值一致; 7.以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
2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3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
4 |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
5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6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7 |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
8 |
中国大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大赛 |
9 |
外研社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 |
10 |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获奖 |
11 |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 |
12 |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
13 |
“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 |
14 |
学院特色高水平竞赛 |
学院结合学科发展、专业特点等因素,已报备的高水平竞赛。 |
15 |
学生经历 |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后退役 |
1.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后退役(含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后退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均获10分加分。 2.以正式文件、相关经历证书或部门认定为准。 |
在校期间,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
1.表中“全校通用高水平竞赛”加分类型的竞赛项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按照截止申请时,学生参加竞赛实际获奖所在年度该竞赛是否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竞赛名单作为加分依据(其中,“‘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依据《市教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激发高校创新创业活力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津教规范[2024]1号)执行)。 2.中国民航大学为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第一学校,方可加分。以其他学校机构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竞赛获奖时不予加分。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一)在校期间曾有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或因其他原因受到纪律处分。
(二)定向培养生未取得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攻读研究生的正式函件。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学院发布推免工作相关通知。
第九条 学生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报名学生(含有其他特殊学术专长学生)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学校文件中未列明的学术竞赛或学术成果由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院报送拟推免生名单。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院推免细则,提出学院拟推免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将拟推免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需按照教育部规定时间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志愿填报。
第十三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在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或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审核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