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2022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并将资产盘活工作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予以反映。
为有效盘活学校各类国有资产,按照《关于明确设备家具类资产维护维修管理分工的通知》(校发[2020]65 号)中的维护维修分工,现组织2023年度第一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明确责任,积极作为,认真检查、调试所属仪器设备,响应修旧利废政策,故障设备及时申报维修,延长资产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
维修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维修申请(2023.3.6-2023.3.15)
(一)维修范围
在账仪器设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购置单价10万元(含)以上且用于教学
2.科研经费购置且承担教学任务
3.履行相关职能业务专用
4.*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二)申请提交方式
请各单位填好申请表(附件1)并于3月15日前统一报送,以公文流转的形式经单位审批后提交至国资处。
(三)申请注意事项
各单位提交维修申请时须附带详细的故障原因和维修预案,可添加设备现状照片辅助说明。
二、维修评定(2023.3.16-2023.3.30)
国资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维修设备进行评定。
三、任务下达(2023.3.31-2023.4.7)
将经评定通过的待维修设备名单进行公示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书,各单位汇总后于4月7日前统一报送,电子版留言至国资处赵涵雯,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至国资处。
四、维修实施(2023.4.8-2023.10.20)
1.仪器设备的维修采用使用单位自行维修和送校外维修相结合的方式,请结合实际情况选取维修方式。
2.单位自行维修的设备,请保存好维修凭单。
3.送校外维修的设备,在出校前需报国资处备案。
4.设备维修所需配件或服务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流程按学校规定执行。
5.设备完成维修后,须根据维修金额参照学校验收细则进行验收。
五、验收报销(2023.4.8-2023.10.20)
维修经费由国资处统一管理,设备完成维修后,各单位参照仪器设备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整理齐备的维修票据送交国资处签字后报销。
*加入共享平台的使用国家相关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照以下公式给予维修补助:(共享使用机时/当年使用总机时)*当年实际维修费用
注:去年已通过申请但尚未完成维修工作的仪器设备,可于今年继续执行并尽快完成报销。
附表:1.维修申请表
2.维修任务书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