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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24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3-08-16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项目组:

按照学校安排,2024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开始启动,自2023年开始,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有较大变化,1000元(含)以上资产都需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2024年学校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行“无预算不采购、无预算不支出”,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

一、编制要求

1. 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不区分资金来源,凡纳入编报范围的,无论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非财政性资金新增资产,都需要填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2. 2023年及以前年度已申报新增资产但申报当年未实施采购的,若计划在2024年采购,需要重新申报2024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3. 编制新增资产配置时,须注意资产名称和资产分类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确保新增资产在申报、论证、采购、验收、建账登记阶段相应资产信息与批复保持一致。

二、编制时间和内容

1. 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

使用“2024年项目支出预算”和“2024校内预算” 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须在部门预算“一上”申报。请经单位(项目组)审核后于8月28日前公文报送,报送时一并提供熟知申报内容的老师姓名和电话,以便后期有效沟通。

根据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对资产配置预算审核的要求,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和校内预算)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除系统内申报外,需单独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汇总后报监管局审核。各单位或项目组需要提供“资产明细表”、“资产配置说明”(附件1和附件2)。

在购置必要性中需详细论证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设备是否需求的具体情况,拟购设备的具体用途等内容。不能简单笼统地写确有必要、科研需要等。

2. 其他资产配置

所有新增资产(1000元(含)以上)的配置预算,包括资产分类、资产用途、资产单价、资产数量等详细信息。请各单位或项目组参考附件1表格提前准备,表格中黄色部分不用填写。

(1)项目支出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项目支出预算列支的资产在申报项目时申报,2024年度评审暂未下达,待评审结果下达后另行通知编制时间。

(2)校内预算资产配置预算

具体编制时间另行通知。

三、编制说明

1. 学校所有资产数据已全部迁移到一体化系统内,截至申报预算前相关资产的存量情况将作为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存量资产情况可在学校资产平台——公共查询。

2. 新增资产的“资产分类”,一定要按照附件中的“分类代码”填写,如所购资产不能准确匹配资产分类,可匹配到后两位为“00”的上级分类。一体化系统的资产分类中已包含无形资产的分类, 如可单独使用的软件、专利、商标等须匹配到A08000000  无形资产所属子分类。

3. 新增资产的“资产用途”,同样一定要按照附件中的“分类代码”填写,设备用途如不能匹配办公、科研、教学、医疗,则为“其他”。如购置用途为“办公”,则须同时报国资处。

重要提醒:

一体化预算将资产管理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决算和报告等业务环节,按标准科学、合理、从严配置资产,坚持“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

2023年上半年财政部开展了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财经纪律审计问题专项治理,针对以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预算申报批复和实际执行进行了复核,并将发现的问题列入审计问题,纳入整改汇报事项。

请各单位和项目组梳理负责的项目,如有计划在2024年度购置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务必在此次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下”控制数内的仪器设备将无法在2024年度采购。

国资处联系人:王亚

附件:1. 新增资产明细表——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

2.中国民航大学2024年新增资产配置说明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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