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生辅导员队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根据职业技术学院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学院坚持高起点选聘、高品位培养、严要求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学生辅导员队伍的有效运行机制、培养机制和管理机制,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的学生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基本条件与选聘
第四条 按辅导群体(大学一年级学生)学生宿舍数2:1的比例设置学生辅导员,每个班级有一名总负责人。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任职原则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青团员,政治立场坚定;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心强,肯奉献;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五)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
(六)学习刻苦,在校期间无任何学业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位列班级前50%;
(七)了解学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能力;
(八)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所在宿舍无通报批评;
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应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采取自由报名、公开招聘的形式,择优选拔。通过笔试、面试、结合心理测试等,对应聘学生进行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选拔群体原则上为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每年选拔时间为新生报到前,从新生军训开始学生辅导员开始从事辅导工作,工作期为一年。
第三章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学生辅导员须认真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在军训期间协助老师做好内务卫生督察和军容军纪督察,协助新生尽快融入大学生活;
(二)深入辅导群体,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做好朋辈辅导;
(三)按照学院的要求,与老师密切配合,发挥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的示范作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运用多种载体,协助辅导群体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五)协助老师开展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刻苦勤奋的学习精神,掌握学生的学习、出勤和考试情况;
(六)对辅导群体出现的安全事件及时上报老师,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生辅导员工作时间为课余二课堂时间 ,不得以任何原因影响在校正常学习秩序。
第十条 学生辅导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做到:熟悉所辅导群体的基本情况,建立特殊学生档案;每周至少三次深入到学生宿舍,每学期至少参加四次班级活动,每年至少写一篇调查报告或工作论文。
第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学院对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所辅导群体的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平时应做好工作记录,学期末应对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写出个人工作小结,学年结束时写出学年工作总结。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是管理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设立学生辅导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辅导员竞争上岗机制,对学生辅导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考核。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布置,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工作业绩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学生在辅导员考核工作中的作用。通过民意测评、不记名问卷调查、学生访谈等形式,了解学生的真实评价;
(二)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辅导员工作的规范制度,将辅导员工作手册等工作记录作为工作过程的考评依据;
(三)工作能力与研究能力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
第十五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辅导员,其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
1、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3、辅导群体出现校级处分的;
4、不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不按规范进行,没有工作日志,所做工作无据可查,学生测评合格率低于60%;
如出现1—3种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工作,调离辅导员岗位。
(二)能够基本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定期深入宿舍,基本掌握辅导学生的情况。能够完成所负责的专项工作,学生测评合格率不低于60%,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完全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按规定的要求做到定期深入宿舍,熟悉学生情况,学生测评合格率不低于80%,考核结果为“良好”;
(四)不仅完全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且取得良好效果,成绩突出,学生认可度高,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核优良的学生辅导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