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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

2016-11-16 00:00:00来源:航空电子电气专业实验教学中心
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民航和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技术队伍、仪器设备、建筑设施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技和教学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比例,积极安排选修实验、独立设课实验。
第六条 实验室要面向学生开放,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积极指导、开展学生实验技能竞赛和科技制作活动,为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提供实验条件。
第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通过科研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促进实验室建设。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实验室文化建设,优化实验室环境。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兼顾科研;科研实验室依托学科建设,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兼顾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并设立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建有实验室的二级单位(因二级单位的主体是学院,以下简称各学院)均须有一名院领导主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实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教务、科技、学科建设、研究生、人事、财务、后勤、实验室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秘书单位为实验室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重大调整等方案。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布局规划。
(四)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重大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
(五)审议、评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确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名单。
(六)审议实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七)评定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八)对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实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设立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下设若干子实验室。实验中心应面向全校开放,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学校有关实验室设置、调整及撤销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学科科研发展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要采取拨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和实验室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加强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考核,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和实验室人员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定期组织开展评优,通过评优进一步促进各实验室提升资源利用率,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教学、科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结合本职工作重视实验室人员能力的培养提高,满足实验室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要根据其承担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因素确定。有特殊需要的实验室可以设流动编制。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按照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作职责的规定确定。
第六章 安 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凡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辐射、防毒、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工作环境监测,做好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落实技术安全规范,技术安全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达标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国民航学院实验室工作规定》(航院发[2005]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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