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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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0-09 14:48:41     信息来源: 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确保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科研质量,不断提升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依据教育部与天津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研究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提出建议或意见;
3、参与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
4、参与研究中心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5、对研究中心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6、协调研究中心航空法与政策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7、审议研究中心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研究中心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研究中心的学科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科研部门领导,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任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委员5-7人组成。委员的组成原则与要求如下:
1 、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2 、委员应能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3 、委员会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4 、委员会组成应能体现老、中、青结合;

第七条 委员产生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研究中心向国内各学者发出邀请,并由上届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研究中心主任邀请国内各知名学者担任。

第八条 委员任期 4 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 1/3以上委员。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予以解聘:
1 、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
2 、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
3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4 、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获得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 、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3 、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4 、受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的委托可以在研究中心范围内开展学术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本条例各项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对下列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 、学科的学术秘密与其他秘密;
3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近亲属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校安排,或者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会议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可以做出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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