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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志--《两岸航空直航私法冲突与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16-12-13 14:36:31     信息来源: 航空与法律政策

       内容简介:海峡两岸航空直航虽已实施多年,但尚面临复杂的私法冲突与解决困境。基于两岸同属一国的基本立场,法律解决途径并未穷尽,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本书以两岸航空直航航线的法律定位为基石,通过辨析两岸航空私权规则之异同,评估其冲突之可能情形,进而设计适合两岸的冲突解决架构,并就实体法解决途径做进一步探索;对运输合同条件、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司法管辖权等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将为我国立法机构的立法、管理机构的执法与决策、承运人与旅客及货主的运输行为及其纠纷解决提供理论支持。本书重视理论研究的可操作性,将研究结论转化为现实可行的多种规则建议文本,使之能够在适当条件下对两岸直航起到现实的规范作用。

代前言

    今天是立夏日,立夏往往意味着一个成长季的到来。恰于此时,《两岸航空直航私法冲突与制度构建》一书完成了最后一个句号。这或许意味着本书的研究就像一年四季的春天,在以后的日子里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继两岸海上直航实现之后,两岸航空直航也已展开,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两岸同宗同源,人民血脉相连,这是直航最根本的人文基础。然而,两岸的航空毕竟基于不同的管理架构运行,其间除政治治理因素外,尚存在法律管控上

的冲突与矛盾。直航已经成为现实,这就必然意味着直航过程中当事人间会产生纠纷。但两岸法律的不一致,会使当事人寻求法律规则时陷入迷茫,使法院在裁判时无所适从,或裁判无法为对岸司法机关承认并执行。因此,直航向法学界提出的最直接的课题就是:要么提出实体法规则,要么提出法律适用规

则。正是在此种考虑与背景下,我们启动了此项研究。

一、研究介绍

    本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讨论了两岸航空直航航线的法律性质,指出两岸直航航线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但可以参照国际航线管理。然而,这不意味着国际公约的适用,而是指在适用《民用航空法》时应参照适用相关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第二章比较了两岸航空法

律,指出各自立法利弊。第三章讨论两岸区际航空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第四章从承运人的视角分析了两岸航空直航运输合同条件。第五章从纠纷公力救济视角分析了管辖权问题。

    第二部分为附录部分,即《两岸直航法律问题一揽子解决方案建议稿》,包含附录一《海峡两岸航空客货运输合同规则(建议案)》、附录二《海峡两岸航空运输法律适用条例(建议案)》、附录三《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两岸航空运输承运人

赔偿责任限额的协议(建议稿)》、附录四《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两岸航空运输法律适用的协议》、附录五《两岸航空直航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示范稿(旅客及行李)》(其中包含两个附件:附件一《海峡两岸航空直航运输法律适用条款(旅客及行李运输)》和附件二《两岸航空直航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旅客及行李运输)》)、附录六《两岸航空直航承运人运

输合同条件(货物)(建议稿)》(其中包含两个附件:附件一《海峡两岸航空直航运输法律适用条款(货运)》和附件二《两岸航空直航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货运)》)、附录七《建立两岸航空直航旅客、托运人与承运人争议调解机制的协议(建议稿)》以及附录八《关于两岸航空直航纠纷确定管辖权的意见(建议稿)》。 

    这两部分内容,实质上是同一部分的不同面相。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研究的基础上,由理论论证转变为规则设计。因此,本书或许可以按照两种不同的进路阅读:一是按照顺序,先看理论,再读规则,相互照应,以便了解理论如何落实为法

律规则;二是先看附录规则部分,再反观理论,以通晓规则之来龙去脉。

二、关于实践问题

    本书植根于两岸航空直航的现实,也植根于有关的纠纷实践基础之上。然而两岸直航所发生的旅客权益纠纷,目前都被排除在司法救济的框架之外。现实情况是,由于两岸直航所承载的更多的是两岸统一的期望,政治意义统驭全局,因此,个别纠纷在酝酿成为司法案件之前就以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承运人一般不似飞行纯粹的大陆或台湾地区岛内航线那样坚持

法律。因此,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件真正发生的航空直航诉讼案件。这也是本书较少提及实证研究的缘由。基于此,本书的研究亦以预设性研究为主要指向。

    然而,法律的品性是实践。缺乏实践,如何验证法律理论的真伪?事实上,正如前面所言,本书并非建立在象牙塔内的空中楼阁,而是有充足的实践观察为基础的。首先,两岸直航中发生的纠纷事实属于航空纠纷事实,不因两岸直航而存在特异性。因此,普通的航空实践对两岸直航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其次,本书作者曾经进行过相关的调研,并曾经亲赴台湾,在诸如中华航空公司、台湾财团法人航空事务基金会、台湾中华国际物流与运输经营协会及台湾东吴大学等单位进行调研和理论研讨,也经常向大陆各航空公司法务部门咨询,获取了第一手资料。这为理论研究提供了认识基础。第三,作者亲自体验订票、验票、阅读运输合同条件、亲历国航与长荣航空代码共享、行李交运与提取、乘机等全部过程,并未发现其运输实质与普通的国内航空运输有何差别。因此,实践问题并不是本书的研究障碍。更何况,本书的研究不在于解决航空纠纷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在于解决法律适用与诉讼管辖,因此,案件本身的事实差异可以利用类型化方法加以研究整理。或许这就是冲突法本身欲实现冲突正义却无法关照实质正义的原因吧。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在私法纠纷方面两岸直航案件与普通国内航空私法纠纷并无多少差异,为什么需要研究?对此,本书花了大量的气力去说明:无论从航线性质,还是从两岸立法

冲突的现状,都为未来的司法解决留下了复杂的法律障碍,尽管今日尚无相关案件对簿公堂,但不意味着协商、调解可以完全解决所有纠纷。因此,两岸航空直航涉及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域,作为可能司法的理论维度,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无疑是一项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上,理论界曾经就一般性的两岸法律

冲突进行过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并不能替代对两岸直航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及其解决规则的特殊性的研究。

三、后续研究的可能

       尽管我们足够努力,但是,毋庸置疑,两岸直航所涉及的法律不是一两年或一两本书可以研究完的问题。我们曾经期望可以进行一个两岸航空直航法律体系的整体解决方案方面的研究,然而当我们真正坐下来,打开两岸航空法的窗,陡然惊呆:这是一个以两岸几乎所有法律为背景的研究任务,其庞大足以穷笔者一生而难以完成。这主要是因为运输法律无与伦比的综合性所致:航空运输法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涉及国际法,也涉及国内法;涉及国际公法,也涉及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两岸直航涉及区际私法);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涉及一般性法律规则,也涉及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则;涉及大量成文法,也涉及无数习惯法。举例而言,比如国际法,似乎两岸直航并不涉及,然而毫无疑问,两岸直航虽无法按照国际公约处理有关问题,但却在实质上参照公约制度运行,比如台湾航空公司飞行至大陆时,必须遵守《芝加哥公约》规定的标准,因为大陆是按照该标准运行航班的。尽管这看起来是执行大陆的标准,但无疑公约对两岸直航的影响是存在的。因此,两岸直航的研究必然是一个分阶段研究的庞大工程。

    那么,后续的研究可能还有哪些?就我的视野所及,且以重要性而论,今后至少需要做以下的深入研究:一是制度的可能性与可能性制度问题研究。这方面主要是讨论配置航空直航

制度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配置何种制度。对此可以从宏观到微观,从方法论、立法技术到具体法制构建进行多维度研究。二是两岸航空公法研究。比如航权、空域管理及衔接、空中交通管理及其衔接、航班时刻管理等等,均有研究之意义。三是实体私法制度的构建,特别是两岸直航涉及的赔偿法律制度亟需建立。

    当然,今后的研究显然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但无疑上述

问题是最迫切需要展开研究的。本书先对法律适用与管辖问题作了研究,而实体私法制度的研究尚待未来研究。

四、在期待中前行

    对于一个认真的法学家而言,每一次起步,都意味着跌倒的可能。每一次前行,都意味着找不到目标的可能。然而,每一次起步,都因为怀揣梦想,才走得那么坚定。每一次前行,都因为满满地期待,才走得那么勇敢。在法学世界的徜徉中,我们每一次的出发,莫不期待着一个完美的法学问题的解。然而,这种期待并不总是能够实现,法学研究的此种可期待利益往往缺乏担保,因而,当你的研究出现困顿时,你的可期待的法学问题的完美的解将永远难以出现:或者答案消失,或者你与之失之交臂,或者你只是远远地朦胧地看着它,却无法接近触摸它。那些每次研究都会达到所期待的收获的法学家总是令人羡慕嫉妒恨,当然我怀疑这种法学家真的存在,除非他修改了自己的期待。每当此时,我们的沮丧可能会让自己有一种毁天灭地的冲动。然而,法学家必须压抑这种情绪,毕竟法学家的任务是建构并维持规则的有效性,而不是毁天灭地的解构规则。只要期待仍然存在,而我们不放弃在蹒跚中前行,我们就可能无限接近,尽管可能无法触及目标。

    两岸直航法律问题的研究正是在一次次接近解决问题的边缘时总会发现一些让人崩溃的问题。比如,我们在兴致勃勃的研究两岸航空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途径过程中,遇到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不是法律冲突问题,也不是法律解决途径问题,而是这些问题所隐含的一个基本前提:两岸相互承认对方的法律是有效的法律,至少在对方实际治权范围内如此。然而,由于历史及政治的原因,我们曾经明确废除过《六法全书》,这导致我们难以以平等的法律为前提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好在我们没有放弃,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丝曙光,研究才得以继续。

怀着期待前行,既是人生,也是学术。有期待,就有可能。

王立志

二零一四年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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