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4-26 15:46:46 信息来源: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航空法律与政策的科学研究,进一步提升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的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促进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多出优秀成果,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贯彻学校的办学思想,以立足民航、服务民航为指导,通过精诚服务与科学管理,努力为科研工作者营造一个讲求效率、服务到位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放式基金项目经费,由中国民航大学统一划拨,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心积极为专兼职研究员信息沟通的网络化创造条件。开放式基金项目相关信息由中心网页统一发布。
第五条 中心对开放式基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中心尊重科研人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强调项目研究内容在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领域的知识增长与理论创新定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开放式基金项目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七条 开放式基金项目内容范围应当密切结合航空法律、民航政策、民航文化,具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与独立的科学研究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2)申请人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包括在读);
(3)所申请的课题能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凡有相同内容的项目在研者,一概不得申报开放式基金项目。本中心开放式基金未结项者,一概不得再申报。如有违规,一经核实,即取消申报和评审资格。有不良科研信誉者,亦属限制申报人员。
第八条 申请开放式基金项目,需填写《中国民航大学开放式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中心办公室。
第九条 项目评审程序
(1)中心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2)中心聘请知名学者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必要时申请人应到会进行答辩;
(3)由专家组确定的立项项目,将上网公示三天以接受监督。
第十条 开放式基金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大类别。
对于项目完成状况较好,确需后期经费资助者,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由中心视情况追加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三次下达。第一次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40%;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之后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10%;第三次在项目结题后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购置、复印国内外图书资料费;
(2)购置文具费用;
(3)国内调研差旅费;
(4)计算机配套办公消耗品使用费;
(5)成果打印费用;
(6)以本项目名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须在十五日内到中心办公室及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报销票据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并按照财务处明确规定的方式提交。中心办公室对所提交的票据进行适当性审查,凡不符合财务处要求者,有权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中心办公室对经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材料,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任务书,应及时保存,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科研管理办公室对历年申报的项目汇总后,逐步建立开放式基金项目科研管理数据库。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项目一经立项,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将按国家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等项目管理文件对开放式基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对开放式基金申报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开放式基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检查。
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将在中期检查前2个月下发《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开放式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中期检查表,报中心审查。
第十九条 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项目中期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对于严重违规者,撤销项目、收回经费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协助项目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确及时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合适代理人选,报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中心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5)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6)中止项目协议;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中心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中心批准,由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项目到期成果未能达到结题要求,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结题;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按计划完成课题。项目结项前,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提醒课题负责人做好结项准备。开放式基金项目的结项表格可以从中心网页上下载。
第二十六条 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结项材料后,须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送。结项材料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更改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项目结项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发表论文;
(2)出版学术著作。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项目结项成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论文成果发表时,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等),基金项目栏署名为“天津市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开放式基金项目(项目编号)”。
(2)一项成果(论文或者著作)不得署一个以上基金项目(即该成果除了作为开放式基金项目成果之外,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成果)。但是,开放式基金项目批准后又以本中心名义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者例外。
(3)论文须发表于CSSCI来源期刊(包括辑刊与扩展版),或发表于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于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须不少于6000字),期刊是否属于CSSCI来源期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未注明“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开放式基金项目”字样,不视为结题成果,中心有权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因项目责任人滥用科研经费而导致无法完成开放式基金项目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成果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结项时应同时向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提交一份成果简介,着重介绍课题的创新点、对学科发展有哪些推动等。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将在网上公布。对于完成结项并鉴定通过的项目,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将采取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应材料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修订)经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决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生效。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