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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志、杨惠:《略论航空器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09-02 14:34:12     信息来源: 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作者】 王立志 杨惠

【机构】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摘要】 航空器、船舶作为动产,在物权变动方面却采取不动产所常用的登记公示方式,其核心原因在于登记能够满足其物权公示的基本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专利,也可以用于公示航空器、船舶物权变动。无权登记对抗问题实际上是相互竞争的物权之间的顺位优劣问题。对抗效力的真实含义并不在于第三人对于现实权利的实现。航空器、船舶物权变动登记的对抗效力意味着其物权变动依据交付原则或当事人的意思确定,与登记与否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 

【关键词】 航空器 船舶 物权变动 登记

略论航空器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几个问题.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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