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实验教学中心法律诊所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进一步丰富本科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在航空法实验教学中心开设法律诊所实验室。
第二条 法律诊所实验室为法学实践性辅助教学课程,与“专业实习”属同一性质。参与“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学生在平时成绩、评优等方面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 “法律诊所”课程由主讲导师根据自己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以承办的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学习,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包括讲授、研讨、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调查、代理诉讼 与非诉讼案件等内容。
第四条 “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讲导师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教学、司法或律师工作经验,能够指导学生完成学习和办案任务。
第五条 担任“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其实际工作量多少给与课酬补助也可以计算工作量,教师可以自行选择。
第六条 “法律诊所”实验室面向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法律辅修专业学生开设(主要对象为2-3年级以上)。人员的确定采取学生向法学院报名和导师筛选双向选择的方式,由主讲导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要求,基于保证教学质量的目标,确定学生的数量和报名条件。每个专业课堂的选课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七条 “法律诊所”实验室每周向全校师生提供2-3次免费咨询服务,时间为每周二、五下午2点-5点,每周日晚上6:30-9:30,该项活动纳入每学期教学排课工作。接待咨询人员以学生为主,每次配备当班指导教师一名。
第八条 “法律诊所”实验室接待咨询一律有值班师生记录保存,学生在法律诊所学习期间,要写至少五篇实习随笔,随实习报告一起存档。
第九条 “法律诊所”课程指导教师在每学期课程结束时要提交指导心得或工作总结,总结、心得需存档保留,也是考核主讲导师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法律诊所”实验室经费,由设备处划拨,该经费转型用于诊所教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心。
航空法实验教学中心
二0一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