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目标与原则
(一)法律诊所的指导目标
法律诊所是加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
(二)法律诊所的指导原则
1、直接指导原则。诊所指导应当以面对面谈话、讨论、模拟的方式进行;
2、间接指导原则。通过提示、启发等方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研究,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及时指导原则。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指导,避免因迟延、拖沓而影响办案效率;
4、必要准备原则。指导老师及被指导的学生事先都应当有必要的准备,避免指导工作无的放矢;
5、严格程序原则。诊所指导应严格遵循诊所指导规范所确定的步骤和程式要求进行。
二、学生规范
(一)学生若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寻求指导老师的指导
1、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
2、需要外出调查的;
3、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听证、调解、谈判、仲裁等活动的;
4、对主要办案环节和案件结果的总结和反馈;
5、办案小组认为有必要经由指导老师指导的其他事项。
(二)学生要求指导老师指导应遵循下列程序
1、要求指导事项必须经由办案小组集体讨论;
2、应提前二天向指导老师提交指导计划书,指导计划书应写明:案件的简要情况、初步分析意见、需要老师指导的问题等;
3、学生在与指导老师约定的时间全体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指导;
4、学生接受指导后应当及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反馈,并填写《诊所指导表》附卷备查;
三、指导老师规范
(一)指导老师应当密切关注学生的办案进程,通过指导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二)指导老师应当及时地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指导,并及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对学生提出的是否受理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生是否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调解、谈判、仲裁等事项;
3、对是否同意学生外出调查;
4、对学生代理当事人参加庭审、调解、谈判、仲裁等活动的预方案。
(三)指导老师应当遵循下列工作规则
1、应当认真审查是否属于指导的范围,避免越俎代庖式的包办代替;
2、应根据学生提出的“指导计划书”进行充分的准备,指导意见应尽量确定;
3、及时答复学生预约,并在三日内安排对学生的指导;
4、每次指导一般不超过二个小时;
5、对学生指导后,应在学生填写的《诊所指导表》上签署意见;
6、指导老师应当尽可能参加学生承办案件的庭审、调解、谈判过程;
7、指导老师应对学生的指导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学生;
8、指导老师每周至少要与被指导的学生安排一次会见时间;
9、对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诊所备课会议上研究解决;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提交诊所教学会议讨论、研究解决。
10、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11、本规定由航空法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