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法律诊所实验室资源的使用效率,达到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教学目的,特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法律诊所由实验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一)管理中心负责人应指定管理专责,负责法律诊所的钥匙、设备、案卷材料等物品资产的统一管理,以及法律诊所的使用申请登记、使用安排、使用监管和资产使用台账管理。
本着“合规、合理、高效”的原则,管理专责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接手法律诊所后应及时清点物资设备等资产,做好资产管理台账。
2.做好日常资产维护工作,对损坏、废旧设备按相关规定报修、报换,并做好登记。
3.严格把握法律诊所的开放时间安排和申请使用条件,依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安排法律诊所的开放使用,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及时清点设备资产,做好使用台账的登记管理。
4.如法律诊所开放管理流程(时间、地点或申请方式等)变化的,应及时做好书面通告工作。
5.如管理专责人员变动的,应向管理中心负责人做工作总结,并做好管理交接工作。
6.与法律诊所规范高效运行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实验教学秘书负责按照《法律诊所课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法律诊所课程计划规划工作。
(三)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实验教师负责按照《法律诊所课程管理办法》、《法律诊所指导规范》的相关规定做好课程教学、诊所实验实践等工作。
实验教学秘书、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以及实验教师有义务配合管理中心管理专责做好法律诊所管理工作,并应教导学生按相关规范使用法律诊所实验室,严格遵循本细则的管理规定。
二、开放管理流程
(一)法律诊所的教学开放时间为教学周每周周一至周五早8:00至晚8:00,除此之外,法律诊所实验室每周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提供2-3次免费咨询服务,时间为每周二、五下午14:00-17:00,每周日晚上18:30—21:30,该项活动纳入每学期教学排课工作,由值班师生负责接待咨询。
(二)法律诊所的开放对象为法科学生。
(三)法律诊所的使用采取预约申请方式,由使用师生(申请人)至少提前1天向管理专责递交法律诊所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管理专责按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核实法律诊所可用之后,通知申请人,并进行使用台账登记。
(四)预约申请有变化的,申请人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并尽快联系管理专责,否则,法律诊所安排失误的所有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法律诊所预约取消或使用完毕后,申请人应在使用结束当日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手续或者拖延办理手续扰乱法律诊所管理秩序的,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预约申请。
(六)使用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或损坏的,申请人应立即告知管理专责,管理专责现场核实情况后,应记录故障或损坏部位、时间和原因,并由申请人、管理专责和责任人(如有)当场签字确认。
以上法律诊所开放使用的相关内容有政策调整需要的,经主任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由管理专责统一在中心门户网站发布调整通知。
三、使用管理要求
1.实验教师和学生(值班师生)应当爱护法律诊所的教学设备,正确规范地使用教学设备、材料,不得随意搬动设备或将设备带出法律诊所。
2.在使用软盘、U盘和移动硬盘等设备进行教学时应当确保设备不带有病毒,严禁使用劣质磁盘和带有病毒的存储设备。如发现电脑设备有中毒迹象的,应及时联系管理专责。
3.任课教师在使用诊所后要负责关机,断电,锁好门窗。
4.学生应当遵守教学纪律,上课时不得在法律诊所实验室内喧哗吵闹和随意走动。
5.严禁携带食物进入,不得随意乱扔纸屑等废弃物品,自觉维护室内环境卫生。
6.场地使用完毕后,教师应组织学生恢复原状,并认真清扫场地。
7.法律诊所及其设备未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外借使用。
8.严禁借用实验室场地进行非法活动及任何盈利性活动。
四、责任追究
(一)管理专责管理工作由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考核,对管理专责管理工作不善可能影响法律诊所正常运行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中心负责人有权及时指正。经指正不整改或者给法律诊所运行管理造成损害的,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副主任,主管副主任核实认定后,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计入年终考核。
院内师生(法律诊所使用申请人)对法律诊所的管理现状如有建议或意见,可向管理中心负责人书面说明或投诉,管理中心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后,应按职责规定予以回复和解决,无法回复的,应提交主管副主任决定。
(二)法律诊所使用人(含教学师生)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课程教学教师或值班老师负责赔偿。
(三)如发现使用人(含教学师生)不遵守使用要求的,管理专责及时予以劝告,不听劝告或故意损坏教学设备者,将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法律诊所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法律诊所实验室使用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