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法学实验教学的开展,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以及法学实践实验教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践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中心必须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障法学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创新,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我国的民航业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中心及所属实验室建设应与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规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中心的性质
第四条 航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是我院开放性公共基础实践教学平台,主要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和科研训练,是法学专业重要的校内实践基地。
航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是我校法学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实现卓越航空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开展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保证。
第三章 中心的任务
第五条 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 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更新实验内容,不断研究和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创新精神。
第七条 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制定中心的开放和管理制度,提高中心的使用效率,确保新的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
第九条 根据法学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负责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修复工作,使实践场所及内部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实现中心的现代化管理,实验中心的各种信息、管理制度等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信息库、网站,实现管理正规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十二条 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方案和考核办法,不断加强中心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扩大和提高中心教学服务的范围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中心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中心的总体建设,提供其正常运转、维护及更新改造经费。
法学院负责中心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日常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中心队伍建设及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 中心内部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具有正高职称任职资格并在本学科专业教学工作方面有较大影响或较为突出的成果和业绩者担任,全面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人事、教学、科研、政治思想等工作;
设副主任两名,辅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根据职责安排分别负责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六条 中心下设实验管理中心、实验教学秘书及与实验教学相关的航空模拟法庭、航空模拟仲裁庭、航空案例研讨室、航空法律诊所、航空法律资料室等教学实践场所(部门),并且与中航大法律服务中心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实现资源共享。
实验管理中心和实验教学秘书在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实验室软硬件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实验教学秘书辅助各学科负责人,组织和开展与实验教学相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设立主任委员会,由中心正、副主任及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中心内部日常重要事项的讨论决策工作。
第五章 中心的建设
第十八条 中心建设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坚持保障基础,突出特色、兼顾通用、开放运行的建设原则。
第十九条 中心的建设实行中心主任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二十条 中心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能够满足实验教学与管理需要的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学校有关实验室设置、调整及撤销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由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如办学方向、学科发展、资源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综合因素考虑进行调整。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服从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中心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要根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及运行修理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中心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论证工作,通过积极申报中央和地方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和省财政厅、教育厅重点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多种渠道申请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资金,对已纳入学校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规划的项目要做好前期论证与设计,确保资金到位后马上能够开展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心的建设要按照立项、论证、申报、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的程序,加强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学院可以通过校际间合作共同筹建专业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与司法机关、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建立对外开放、资源共享的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需要。
第六章 中心的人事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岗位的性质,分为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实验教学秘书三类。其中,教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二十八条 中心实行聘任制。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受聘时均应与中心主任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中心各类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由人事部门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中心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由人事处参照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严格审核考勤记录,核批享受人员名单和等级标准,发给保健费。
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逐步实现工作量化制度。要按学校的规定,定期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水平进行考核、考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中心工作的检查、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中心的教学科研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将深化教学和科研体制改革,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建立并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对外开放、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中心定期召开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以达到互通信息、共同切磋、促进研究的目的,扩大中心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中心要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业务素质强的梯形专业队伍,保持中心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 中心将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外联络。
第八章 中心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心资产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舍及仪器设备等。
第三十九条 中心应加强资产管理,严格实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支。
第四十条 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管理、使用、报损、报废应按照《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法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法学院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规范》、《法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执行,并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中心应对仪器设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规范化管理,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九章 中心的安全、环境管理以及劳动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中心的安全、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由一名副主任负责。
第四十四条 中心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对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现有规章制度及文件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