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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例会与工作报告制度

【来源:航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例会与工作报告制度 | 发布日期:2018-05-23 】

一、航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例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实验管理中心办公室进行统一安排。

二、例会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改变,如有特殊原因需临时改变时间或地点,应至少提前两天告知实验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便做出调整。如需加开临时会议,需提前三天向实验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如需长期性改变固定的例会时间或地点,须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实验管理中心办公室进行重新调整。

四、例会由中心例会办公室进行监督。中心例会将根据监督情况对部门及个人进行打分,并定期进行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

五、会议签到工作由例会监督人员负责,详细记录请假、迟到、缺席情况。所有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有特殊原因应在会议开始前以书面形式请假并交给例会监督人员,否则视为缺席。

六、会议内容记录及评分由例会监督人员负责。与会人员不得私自接听电话或收发短信,不得在没有经过会议主持人允许的情况下离开会议室,不得私自交头接耳。

七、会议汇报人员应注意控制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会议内容应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清晰、具有条理。

八、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应自觉做好会场的清洁保持工作 ,将桌椅摆放整齐,将掉落地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并将文件整理好。

九、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规定由航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