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航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验室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利用效率,达到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学目的,结合《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一)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基地,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工作是法学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学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中心应充分重视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
(二)根据“服务教学、兼顾科研、专管专用”的原则,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验室及其设施设备由实验管理中心统一调度使用。
(三)在保证中心所承担教学任务的需要外,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验室向全校师生开放,并向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提供相应的参观访问、进修学习、技术支持等服务,实现实验教学资源共享并将实验室资源的社会效益尽可能最大化。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实施
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验室实行预约开放的形式,实验室的使用需要预约申请。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
(一)教学实验课程。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是法学实验教学大纲中的实验课程以及理论课程中的实验内容的基本教学场所。
(二)大学生科技创新和竞赛项目。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为学生的创新创业项目训练和学科竞赛活动提供场地和设备支持。
(三)法学院全体教师会议、重大学术活动、会议、重大学生活动、典礼等。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可定期用于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和重大学生活动。
(四)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进行的参观访问、进修学习等活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为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访问、学习提供场所和技术支持。
(五)经中心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管理
(一)管理中心负责人应指定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管理专责,负责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钥匙、设备、案卷材料等资产的统一管理,以及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使用申请登记、使用安排、使用监督和资产使用台账管理。
本着“合规、合理、高效”的原则,管理专责应做好以下开放管理工作:
1.严格把握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开放时间和申请适用条件,依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合理安排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开放使用,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及时清点设备资产,做好使用台账的登记管理。
2.如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开放管理流程(时间、地点或申请方式等)变化的,应及时做好书面通告工作。
3.与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高效开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实验教师和实验教学秘书负责按照《模拟法庭教学实施办法》、《模拟仲裁庭教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使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实验室进行的法庭审判教学、仲裁庭仲裁教学、案例教学等实验教学工作。
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实验教师和实验教学秘书有义务配合实验管理中心管理专责做好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并应教导学生按相关规范使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严格遵循本细则的管理规定。
(三)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开放时间为教学周的周一至周五8:00-18:30。除此之外,在非开放时间也可根据使用人的申请提供使用,以充分利用实验教学资源。
(四)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的使用采取使用申请制。涉及在开放时间使用实验室的,使用师生(申请人)需至少提前一天向管理人员递交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和2),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核实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可用之后,通知申请人,并进行使用台账登记。涉及在非开放时间借用实验室的,使用师生(申请人)需至少提前三天向管理人员递交非开放时间借用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申请表(见附件3和4)以及经负责老师或申请人签字的安全责任书(见附件5),经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进行使用台账登记。
(五)预约申请有变化的,申请人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并尽快联系管理人员,否则,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使用安排失误的所有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使用预约取消或使用完毕后,申请人应在使用结束当日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手续或者拖延办理手续扰乱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管理秩序的,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预约申请。
(七)使用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或损坏的,申请人应立即告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后,应记录故障或损坏部位、时间和原因,并由申请人、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如有)当场签字确认。
(八)以上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开放使用的相关内容有政策调整需要的,经主任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由管理专责统一在中心门户网站发布调整通知。
第五条 实验室使用管理要求
(一)实验教师和学生应当爱护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的教学设备,正确规范地使用教学设备、材料,不得随意搬动设备或将设备带出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验室。
(二)在使用软盘、U盘和移动硬盘等设备进行教学时应当确保设备不带有病毒,严禁使用劣质磁盘和带有病毒的存储设备。如发现电脑设备有中毒迹象的,应及时联系管理专责。
(三)任课教师在使用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后要负责关机,断电,锁好门窗。
(四)学生应当遵守教学纪律,上课时不得在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验室内喧哗吵闹和随意走动。
(五)严禁携带食物进入,不得随意乱扔纸屑等废弃物品,自觉维护室内环境卫生。
(六)场地使用完毕后,教师应组织学生恢复原状,并认真清扫场地。
(七)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及其设备未经管理中心主任批准,不得外借使用。
(八)严禁借用实验室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管理专责的管理工作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考核,对管理专责管理工作不善可能影响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正常运行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人有权及时指正。经指正不整改或者给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运行管理造成损害的,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副主任,主管副主任核实认定后,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计入年终考核。
院内师生(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使用申请人)对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的管理现状如有建议或意见,可向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人书面说明或投诉,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后,应按职责规定予以回复和解决,无法回复的,应提交主管副主任决定。
(二)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使用人(含教学师生)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课程教学教师或值班老师负责赔偿。
(三)如发现使用人(含教学师生)不遵守使用要求的,管理专责及时予以劝告,不听劝告或故意损坏教学设备者,将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二)原《航空法实验教学中心模拟法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








非开放时间借用场地安全责任书
为强化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不受损害,根据“中心工作制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止在实验室内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二、 大功率电器使用专用插座,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三、无人监管状态下,应切断充电器(宝)的充电电源;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会客、吸烟、就餐,不得在实验室内蒸煮食物,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个人物品,过夜、搭床;
五、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如咖啡机、瑜伽垫;
六、加强安全意识,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好门窗,关闭电器、电源、开关;
七、做好卫生清理工作,场地使用完毕应当恢复原状,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八、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学校有权收回相关实验室的使用权。
本责任书自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