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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述评】第十一届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发布者:中国民航大学经管学院
[发表时间]: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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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的2013年度(第十一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13年6月29日—6月30日在山东大学顺利举行。来自山东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美国Indiana State University等单位60多位学者参加了论坛,《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等多家期刊代表出席了会议。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黄少安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史晋川教授、《经济研究》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王诚教授在开幕式上分别代表主办方致辞。致辞中,黄少安教授等共同认为自第一届法经济学论坛开始,中国法经济学已经从介绍、模仿阶段步入到了运用成熟的经济学方法较为深入地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阶段,法学和经济学两张皮的现象有了一定改善。进一步推进二者的融合要着力推动法经济学的普及和教学。
根据会议安排,大会分别围绕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政府的法经济学分析、企业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个人与家庭的法经济学分析等主题展开讨论。以下分别就这四个主题进行综述。
一、法经济学基础理论
从法经济学诞生之日起,对于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就从未停止过。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宪法、合同法、侵权法、商法、冲突法、国际法以及社会性规制的经济学分析等,共同构成了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框架。
对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诸多学者开始于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浙江财经大学李井奎对经济思想史中一段令人困惑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争论进行了一场知识考古,揭示了《社会成本问题》在科斯思想中的理论逻辑和真实地位,细致考察了乔治·斯蒂格勒对外部性问题进行思考的历史脉络,认为“科斯定理”之所以呈现出来两张面孔是因为这两张面孔彰显的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思想与方法的历史传统。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就“证据法的经济分析”题目做了精彩演讲。他从证据分析的相关性、准确与效率的竞合、证明标准与错误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和事后补救措施几个方面对证据法进行了经济分析。美国Indiana State University 刘智勇教授运用博弈模型分析了损失评估中的审慎评估精确性以及信息搜集问题,他在 “Accuracy in Damage Assessment and Information Acquisition”的报告中指出,事前的损失评估可能比事后评估更加有效。
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根据Bishop和波斯纳的理论对交通事故“经营性停运损失”进行社会成本分析,表明对“经营性停运损失”这类纯经济损失,进行“一刀切”的法律救济,会造成额外的社会成本。他认为把市场周期状况纳入作为“经营性停运损失”的裁量因素,实现了裁判规则对经济效率的关照,是指导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合理思路。
西南政法大学汪毅霖和东北财经大学罗影对布坎南混合宪法经济学研究纲领从契约理论向知识理论的演变进行探究,指出由于布坎南坚持使用理性方法来解决立宪时的知识问题,新的研究纲领存在内在的紧张,无论布坎南还是哈耶克,都意识到了宪法建设具有文化依赖性,这对于中国的未来改革有重要的启示。中国矿业大学宋妍对锦标制度三十余年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进行了文献梳理,并提出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对相关理论的创新发展进程起到推进作用。山东财经大学李启航以不可转让的制度要素中的投票权为例,对我国基层两选投票权利履行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理性程度、知识水平和信息对称程度对于是否参加投票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在控制了一系列个人和家庭相关因素之后,结果依然稳健。
陕西师范大学周晓唯、孟樱以交易的帕累托最优理论为基础,以埃奇沃斯交换盒为工具建立模型,系统地对如何达到公平交易进行了分析,对如何形成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提出了对策建议。吉林大学孙良国从合同自由、效率、威慑角度对不公平条款认定后漏洞弥补的三种标准——最合理条款标准、惩罚性条款标准以及最小容忍条款标准进行比较,结合中国现行的法律以及法院在某些问题上的判决意见,认为最小容忍条款应当成为弥补不公平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产生的漏洞的一般性标准。
山东大学李宁论证了“人格物”适用善意取得在经济学上的悖论,以及人格物受损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对人格物的特殊性进行解读,并确立了其无权处分及救济的一般规则。山东大学周煜利用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思路对“人格物”进行分类解析,指出在对“人格物”的价值界定方面,存在主观性过强和客观标准缺乏等问题,对“人格物”的进一步研究带来一些新的思考。西安交通大学王鹏对国际法相关经济分析理论进行梳理,以理性选择为基本分析工具,对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主体互动关系以及国际法庭的功能进行解释,扩大了对传统国际法认知的边际。北京理工大学程磊从成本-收益角度对备受争议的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进行经济学分析并指出,对于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法官会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的裁判方法。中山大学董淳锷系统梳理了有关企业间借贷问题的法律制度,结合传统私法领域中的“民商分立”理论,以司法能动主义为视角,阐释了国家对企业间借贷进行“双轨制”立法的原因及特点,进一步对双轨制”立法背景下的法律规避现象、法院的司法对策以及可能给立法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暨南大学李静在合理使用原则作为版权法的核心内容受到数字技术的挑战的背景下,围绕数字版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通过解读加拿大数字版权合理使用的立法与司法实例,借用利益平衡模式,探讨了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及界限,以及平衡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董学兵教授在“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一文中分析和证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创意产业集聚。
二、政府的法经济学分析
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体系,向来都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对政府的法经济学分析主要集中在政府规制、政府行为以及各类市场行为等方面。
山东大学侯麟科、北京大学刘明兴基于随机抽样面板数据,对基层政府“压力型体制”的若干运行特征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压力型体制”在不同地区间存在明显差异,乡村两级干部普遍地、有选择性地执行上级的工作任务;农业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并没有向“悬浮型”政权转变,乡镇政府仍然对村两委有较强的控制力;对村庄的经济分权,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有助于对上级意图的贯彻。中央财经大学史宇鹏、李涛和昂达使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10)的实证研究表明,居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影响其社会信任程度的重要因素;从政府组成部门来看,提高居民对法院的信任程度能够极大地降低居民的社会不信任感,而提高居民对中央政府和军队的信任程度则对居民的社会信任具有显著提升作用。山东大学魏建、王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中央政府推进的政治改革中,地方纪委书记的异地任职与反腐败努力程度显著正相关;纪委书记与省委书记匹配的异质化对地方政府反腐败努力程度的影响更为明显,反腐败治理者的独立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湖北经济学院张青在多任务委托-代理框架下分析公共部门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的配置和预算规则的确定,认为实施代理人资产所有权加激励合同、专业化分工管理政府资产以及分类确定事业单位预算规则等将有助于深化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山东大学辛纳、魏建指出高风险、生产力滞后导致的财务困境是国有文化单位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理性上瘾”理论在培养文化消费方面具有可适用性,以政府购买、组织为主的演出方式和捐赠活动中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在解决院团财务困境和培养消费者方面做出的努力。山东大学赵阳、魏建认为,繁重的执法负荷、执法资源的相对稀缺以及体制机制混乱构成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多重约束,加大包含声誉机制的违法惩罚并提高相关信息流动能够强化威慑,同时以社会力量的参与为补充,能够优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效能。
英国Surrey大学David Broadstock 教授在“The Responsiveness of Market Portfolios to Oil Price Shocks of Different Types”的研究中,将油价进行了分解并进行了中美对比,他得出中国股市对国际油价的反应更有弹性,而油价零售价及股价管制可以扩大股市对油价产生的影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院长李胜兰教授研究了新《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她在“法律对金融发展的影响研究”的报告中指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和中国地质大学廖建求认为税收政策法作为一种奖励性规范有利于经济增长,但同时存在立法资源浪费、区域不均衡、竞争不规范以及人为政策壁垒等局限,改进措施需遵循帕累托改进、非歧视以及税收一致性原则。浙江万里学院易凌、王琳针对长三角区域存在的大量法规政策冲突现象,如税收优惠、劳动法规、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环保法规冲突,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法规政策冲突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协调的对策和建议。烟台大学李强基于海洋资源特有的非排他性、立体性和联系紧密性等特征,认为海洋资源产权冲突问题发生概率更高,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分析,相对于责任规则,海洋资源产权冲突的处理规则主要应以财产规则为主。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魏建教授就“土地红利的分配与城镇化的稳妥推进”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土地红利的分配依据并没有被阐述清楚,且通常忽视了土地红利的第二次分配。政府为土地红利的产生做了最大的贡献,因此应得到土地红利的最大份额,农民获取红利的根据不在于其对土地红利的贡献,而在于土地具有的双重价值。因此,为稳妥推进城镇化进程,就要改革和建立合理土地红利分配制度。山东大学李增刚教授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至少不是太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主要是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标准确定程序的问题,特别是保证被征收者参与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权利,而不是通过事无巨细的法律法规限制征收补偿的标准。
宁波大学徐伟通过实证考察发现,我国为应对网络侵权而创设的通知移除制度在执行时存在选择性守法现象,未能有效抑制网络侵权案件发生,根源于制度本身存在的违背基本程序正义原则的设计缺陷,改进措施可从扭转网络对传统法律救济途径的影响、改变通知移除制度的设计缺陷以及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成本等方面考虑。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胡伟强对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赋予的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研究表明,与环保团体等有关组织相比,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应该是有限制的、补充的和作为最后依靠的救济措施,其工作重点应放在查处和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招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王雯、赵煊认为,亚洲新兴市场主权财富基金因管理不善存在较大风险,强大的政治压力将迫使其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策略,从而最大化风险调整回报率,以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为形式的资本外流已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主要因素。
三、企业与市场的法经济学分析
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微观组织,同时也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中国不仅着力建设自由的市场经济,同时也要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因此分析企业与市场运作机制向来是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西南财经大学戴治勇认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获得融资,他用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两个指标来度量法律实施,结果发现这两个指标都有助于解释企业是否获得融资,但是只有司法公正能够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法律实施对商业信用却没有实质性影响。华南理工大学万良勇和饶静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法治环境与企业投资效率的关系。他发现加强法治有助于提高企业投资效率,但是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初期,由于法治水平的提高不能有效制约非国有控股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法治的正面作用有所减弱。这也表明法律以外的其他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会影响到法治的实施效果。
山东大学傅利福利用部分调整模型,以沪深两市718家上市企业相应的财务数据为研究样本,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探讨了利率市场化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并分类讨论了企业规模、负债程度和企业所有权性质是否对利率市场化政策效果产生影响。结果显示,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仅影响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还影响其资本结构调整的速度,并且这种政策效果受到企业规模、企业所有权性质和企业负债程度的影响。其中,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受利率市场化政策影响较为显著,企业负债程度对利率市场化政策效果影响不大。山东大学王凤荣和苗妙以中国财政分权背景下的税收制度对企业并购发生机制的影响为切入点,认为企业异地并购是地区间资源整合的方式,也是企业基于区位选择的成长路径。她们以2009—2011年间发生的国内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事件为样本,基于logistic计量模型考察了企业异地并购的税收(环境)效应。
天津财经大学的王玥和冯博则研究了广泛存在于房屋中介、电子商务、医药医疗以及零售租赁领域的跳单问题。跳单问题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组织现象,伴随着双边市场而出现,以零售租赁为存在基础的“租少售多”跳单问题是该文的研究对象。她们发现,有租可寻是跳单问题的根本实现条件,租金结构是决定因素,而因商场与租户谈判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租户无法获得合理剩余索取权是租金结构决定跳单问题的深层原因。山东大学乔岳和曹晓通过对信用评级市场起源、发展进行回顾,对信用评级市场结构进行探讨,以博弈论作为基本分析工具,对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势力的形成与强化机制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市场竞争中,尽职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会比不尽职提供低质量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更具竞争力。信用评级市场势力是竞争的产物,是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过程。
浙江大学汪晓辉和史晋川认为,基于市场竞争的声誉机制和基于法律强制惩罚效力的产品责任制,在应用于现实时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而使各自的激励效应无法像理论中所阐释的那么强。因此,他们基于声誉调整遵循过去声誉和现在质量的马尔科夫过程假定,将声誉和产品责任制放到同一个分析框架下,探讨了产品质量和声誉积累的动态演变过程及产品责任制和声誉之间的关系。
香港岭南大学林平教授回顾了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指出中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目标上具有实现竞争政策、产业政策、产业安全和抑制行政垄断四个目标追求,执法机构则表现出“双层三支柱”的特征,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格局。武汉理工大学杨兰品和唐留昌从垄断法的角度,研究了我国国有垄断行业利润分配的问题。他们以生产要素按产权和贡献参与分配理论为基础,以石油行业为例,用超越对数生产函数模型分离人力和物力资本的贡献,通过资本要素贡献率与相应的回报比较,讨论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得的利润和企业上缴的利润之间的差额,并确定了石油行业利润上缴比例的合理区间。
四、个人与家庭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经济学研究不仅涉及政府、企业,也涉及个人和家庭,对个人和家庭的法经济学分析使法经济学的研究变得更加有趣。法经济学的发展推动了学者们对该领域的研究,这对于解决当前社会问题提供了有意义的参照和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陈屹立针对当前社会“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判断,运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所提供的微观数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他的分析表明,嫁得差的女性幸福感总体上强于嫁得好的女性,干得好的女性幸福感明显强于干得差的女性,嫁得差干得好的女性幸福感远远强于嫁得好干得差的女性。计量分析也发现“嫁得好”和女性幸福感负相关,而“干得好”与女性幸福感正相关。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孙涛副教授以《人口负担与人口红利的权衡——论中国现阶段不能放松计划生育政策》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他认为虽然放松计划生育的呼声高起,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人口和资源国情,现阶段我们还不能放松计划生育政策。山东大学刘晓鸽关注了近三十年来大学女生比例快速攀升,高校性别结构发生变化,并出现“女多男少”的新失衡局面。他构建了一个家庭高等教育投资决策模型,考虑了高考制度在其中的筛选作用,分析了影响高校性别结构的诸因素。继而讨论了人口、教育政策对高校性别结构的影响机制,并依据1984—2011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计划生育、大学扩招政策的实施对高校女生比例的增加有推动作用。
山东财经大学李启航探讨了个人视角下的不可转让规则。他将分析建立于“斯密—哈耶克—肖特”的思想链条之上,说明了分立知识的不可获取性(或者不可经济性地获取)意味着价格体系无法反映对象的真正价值,个人知识的分散和个人理性的不足限制着市场机制的效率,由此导致了特定对象存在不可转让的属性。无法由市场获得的个人知识要求市场交易之外的其他治理机制或者制度体系对交易对象进行实现权利保护,而不可转让规则正是这种要求的法律体现形式。
山东大学张卫国研究了外语能力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收入的影响。他的研究发现,外语能力在我国有着较高的经济回报,并且这种回报在男女之间存在着差异,在不同受教育水平人群中也存在着差异,但没有证据表明外语能力对农村地区工资收入产生影响。他还利用分位数回归考察了外语能力对不同收入人群工资的影响,发现外语能力回报率随着收入分布状况而变化这一结果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语言的经济价值及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作用的理解。
中国政法大学曾斌通过对证券发行欺诈的若干途径的分析,提出了完善证券发行欺诈救济的问题,对传统的证券监管和投资者救济方式进行了反思;同时通过对洪良案例进行详细剖析,分解了此案作为投资者救济模式的要点,最后对洪良案例这一模式在中国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的探索。陕西师范大学周晓唯通过对欺诈者的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发现为了降低欺诈的范围和欺诈净收益,需要加大市场力量惩罚,并辅以完善的政府监管职能,才能有效建立新型商业欺诈防范路径体系。
大会闭幕式上,浙江大学史晋川教授对此次论坛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法经济学论坛已经走过了11个年头,参加法经济学论坛的学者明显增加,论文质量显著提高,特别是来自法学院的学者不断增加。这说明中国的法经济学在不断成长,被法学界认可的水平不断提高。他期望更多的期刊对于法经济学给予更大的支持,更多的法学学者认可法经济学。最后他宣布明年的法经济学论坛将在浙江大学召开,并且届时将设立一个法经济学优秀论文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论坛的优秀论文。
作者:石莹、苗妙、赵阳,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邮政编码:250100,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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