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我院大类招生人才培养改革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升学生核心竞争力,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分流兼顾如下原则
1、尊重学生意愿原则:专业分流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需要和修读意愿。对学生进行适度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认知和择业观。
2、成绩优先原则: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分流机制和分流实施程序,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提升自身价值,以满足行业及社会发展需求。
3、专业良性发展原则:通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整合学院优势资源,提升专业优势,做强专业特色,在确保学生培养与教学质量基础上,保持学科专业良性持续发展。对无法满足学生成长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将采取专业暂停或退出处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成立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务科、学生工作办公室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统筹安排专业分流工作:专业负责人负责各专业介绍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政策宣传与学生指导等相关工作,教务科负责资格审核等专业分流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分流程序
第四条 分流程序具体如下:
1、第三学期一至八周,完成专业分流宣传动员、教学资源评估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2、第三学期九至十周,完成专业需求摸底工作;
3、第三学期十二周,学院根据学生预报名、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学院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并公布各专业计划招生数;
4、第四学期开学前一周,完成学生分流排序,并对排序结果进行公示;
5、第四学期第一周,组织完成学生专业志愿填报;
6、第四学期第二周,完成专业分流;
7、第四学期第三周,对专业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院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分流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序贯制排序
第五条 专业分流采用序贯制方法进行排序,排序依据为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表现和前三个学期的课业学习成绩。其中,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表现主要考察学生在校期间校级及以上违纪情况,课业学习成绩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体系中的课业学习定量计算成绩(简称F),计算方法如下:

第六条 序贯制排序分成X和Z两个阶段,第一阶段X排序是在F条件下,按照F由高到低对参与学生进行排序。F成绩相同情况下参照学生三个学期的综合测评平均成绩。第二阶段Z排序参照学生日常操行表现,对有违纪处分记录学生的第一阶段X排序名次进行调整,具体操作如下:校级警告处分一次记录者,第二阶段Z排序名次在第一阶段X排序基础上下降10个位次;校级严重警告处分一次记录者,第二阶段Z排序名次在第一阶段X排序基础上下降20个位次;校级记过处分一次记录者,第二阶段Z排序名次在第一阶段X排序基础上下降下降30个位次;校级留校察看处分一次记录者,第二阶段Z排序名次在第一阶段X排序基础上下降40个位次。有多次及不同等级处分记录者,下降位次按照累加位次降序。
参加分流学生最终排序名次为Z排序结果。
第五章 志愿填报
第七条 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发展需要填报专业志愿。每名学生须按要求填报5个专业志愿,并对填报专业明确排序。未按要求填报专业志愿的学生将由学院分流工作小组调剂安排进入相应专业。
第六章 专业接收
第八条专业接收分批次进行。专业接收批次与学生填报志愿次序一一对应。
第九条第一批次专业接收启动后,各专业同时按照学生第一志愿进行接收。接受过程中若某专业,学生第一志愿报名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所设置容量数,则该专业直接接收全部第一志愿报名学生;若学生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大于该专业所设置容量数,则该专业按第一志愿报名学生的Z排序从高到低依次接收,直至达到该专业所设置容量数。
第十条第一批次专业接收结束,若某专业接收学生数达到专业容量数,则该专业退出接收工作。接收学生数未达到专业容量数的专业,及未被第一志愿专业接受的学生依据其第二志愿,进入第二批次的专业接收。以此类推,直至所有学生都分流到具体专业。
第七章 其它
第九条 专业分流前,各专业要积极宣传,认真做好学生的动员工作,引导学生充分分析自身条件,了解各专业特色、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从而理性选择专业及方向。
第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
1、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院要求填报志愿的学生须服从学院统一调配。
2、非大类招生培养模式下的学生,休学后复学到大类招生培养模式下,复学后衔接大类招生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在分流时直接进入原专业进行专业培养阶段的学习。
3、体育特长生、境外国外留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学生,名额不占用专业容量,不按照专业分流程序分流。
4、针对特殊地区享受特殊招生政策学生(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单独设置专业接收人数。此部分学生按照原始成绩计算F成绩,单独序贯排序。专业接收办法同上。
第十一条 对专业分流后的学生按照新专业重新编排班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经济与管理学院对于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