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在课程考核(含由我校负责组织的国家和天津市各类等级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二)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的;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五)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在课程考核(含由我校负责组织的国家和天津市各类等级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 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 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 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 利用计算器、传呼机、手机等设备或其它高科技手段获取答案信息的;
(5) 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案信息的;
(6) 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拿取他人试卷的;
(2) 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或不报告者;
(3) 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 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 指使他人代考的;
(3) 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4) 偷窃空白考卷或已答题试卷者;
(5) 将试卷传出考场外,部分或全部让他人代做者;
(6) 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上交的考试答卷进行涂改或销毁者;
(7) 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销毁证据者,从重处理。
(六)其他未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违纪、作弊情况处理程序
1、考试中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要求其立即离开考场,同时收集有关证据,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及《学生考核违纪、作弊详情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违纪或作弊学生试卷、有关证据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及《学生考核违纪、作弊详情表》一同上交课程归属单位,并说明情况。
2、课程归属单位教务科科长在《学生考核违纪、作弊详情表》上签字,并将《学生考核违纪、作弊详情表》、违纪或作弊学生试卷和有关证据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送交教务处教学监控科。
3、教务处接到上报的材料后,根据违纪、作弊的认定标准,对违纪、作弊行为性质进行认定,并在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学生考核违纪、作弊详情表》移交学生所属单位教务科,违纪或作弊学生试卷和有关证据留存教务处。
4、学生所属单位教务科将《学生考核违纪、作弊详情表》交本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连同相关材料在1周内一并报学工部学生科。
5、当事人对违纪、作弊事实认定或处分意见有异议者,应在接到处分通知的3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申诉材料连同《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考核违纪、作弊详情表》由二级学院一并报学工部学生科,由学工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重新审核。
五、教师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