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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本科教学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规定

【来源:中国民航大学本科教学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规定 | 发布日期:2013-11-12 】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教学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主动适应21世纪科技、经济、教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本科(除飞行学院)教学实施学分制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是对传统学年制的一种根本性革命,与学年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灵活、富有弹性的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规定为,最短学习年限3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停学、保留入学资格,服兵役除外)。高职升本学制2年,最长学习年限3年。

凡在三年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并取得毕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册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学期安排

第五条 按标准学制计算,总计在校时间为199周。每学年设置春、秋两个标准教学学期,每个教学学期约为20.5周,寒暑假共放11周,课程教学采用9+1与9+1的形式或18.5+2的形式,实践教学环节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见下图:

9周

上课

1周

考试

9周

上课

1周

考试

0.5周

机动


4-5

周

寒

假

9周

上课

1周

考试

9周

上课

1周

考试

0.5周

机动


6-7

周

暑

假

18.5周上课

2周

复习考试

18.5周上课

2周

复习考试

借助实验室开放运行模式安排实践教学环节

借助实验室开放运行模式安排实践教学环节

每年52周

第四章 学分的计算

第六条 学分是表征知识量的计算单位,它反映了学生学习知识、掌握技能所付出的学习量、劳动量以及所需要的时间,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主要根据它的地位、内容的深浅难易程度、学时数等来确定。我校一般课程按学生每完成18个课内学时的课程量,并通过考核可记一个学分。由于各教学环节情况上的差异,原则上按如下方法计算课程学分:

(一)理论(含实验)教学课:每18学时计1个学分;

(二)实验课: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三)体育、健康教育、上机实习等:每36学时计1个学分;

(四)课程设计和校内实习每周计1个学分;

(五)毕业设计共计5-8个学分;

(六)入学教育与毕业教育各计0.5个学分;

(七)军训计2学分;

(八)素质拓展学分参见《中国民航学院素质拓展学分记分办法》。

第七条 学分数值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相当于9学时课程),一般课程学时数按9的倍数就近确定学分。

第八条 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则不能取得该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本科学生毕业最低学分要求按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分类

第十条 学校统一制定培养方案原则,下属各学院按学校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本专业发展状况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各专业培养方案均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在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指完成培养方案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本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技术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可细分为限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及素质拓展课程。限定选修课指限定于专业方向模块中的选修课。而任意选修课包括(1)全校性选修课,(2)跨专业选修的课程,(3)完成本专业必修课、选修课规定学分以外的课程。

第十二条全校性选修课分为:科技类、人文社科类、管理类、体育类四类,学生修读必须涵盖四类课程。本专业选修课多选部分的学分可作为全院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课程选修

第十三条课程选修原则

(一)按照培养方案选修原则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依照培养方案,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本专业方向、选定每学期修读课程。

(二)自主选择教师原则

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门课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

(三)自主选择学习进程与时间原则

在导师指导下,在不影响先修后修要求的基础上,学生可变动专业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多修或少修有关课程, 即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学习能力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在选课时,学生也可依据学期课程表自主选择课程学习时间。

(四)均衡学分量选取原则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应适当,以保证均衡的学习量。在一般没有休学、停学的情况下,每学期修读的最低学分建议不能少于毕业资格要求的最低学分总量与弹性学习年限的最多学期数之比。如某专业要求毕业最低学分为170学分,平均每学期修35-16学分左右,可在3-6年毕业。

(五)先选优先原则

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选课系统中学生按默认课表优先修读,在默认课表之外的选课中,先选者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选课

(一)新生第一学期不实施选课操作,由学校按教学任务书统一排课。

(二)每学期一般安排第15-16周选下学期课程。

(三)学生选课前应该做到认真阅读当学期选课须知,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的选课计划。

(四)在同一界面不能两名及以上学生同时选课;学生选课结束后必须退出选课界面,关闭浏览器。以防个人所选课程被删除或被修改。

(五)选课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允许增删课程,时间为一周。

第二阶段:只许增加课程,时间为一周。

第三阶段:微调阶段,允许增删课程,时间为一周。此阶段安排在下学期初,学生试听两周课之后进行。学生应特别注意,在第一、二阶段选课后由于选课人数或其他原因而取消的课程,据此来调整个人选课课程。

(六)学生选课时当必修课与选修课时间段发生冲突,要首先保证必修课。

(七)原则上专业课不足10人,全院性选修课不足20人的课程不开课,学生可在微调阶段改选。

(八)重修学生、缓考学生也应参加正常选课,并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相应费用后选课方有效。

(九)微调选课阶段结束后一般不再办理任何要求改选、增选、退选的手续,学生于此阶段结束后两天上网进行课表下载。

(十)学生均应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否则影响课程学习成绩,以至被学业警告。

第七章 导师制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为学生指定导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承担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满两年,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带教经验;平均每位导师指导12名学生(8—15名左右)。导师的职责按照《中国民航学院本科生普遍导师制管理规定(试行)》履行。

第八章 成绩考核和绩点评估制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统一安排学期中、学期末两个考试周。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如果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参加该课程重修或选考,重修、选考次数不限。每次成绩如实记载,按高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特采用绩点评估制的方法。

(一)课程绩点与课程考核(包括实践环节)成绩的关系是:

成    绩

成绩等级

课程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60

F

0

(二)课程重要性系数

为了反映主要基础课和学科主干课程对教学质量的重要影响,特在绩点评估制中引进课程重要性系数这一概念。

(三)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重要性系数

它反映了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课程重要性系数的综合关系。

(四)平均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二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是学业管理、学生评优和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修与选考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因病、因事缺考者,或已获学分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可进行重修或选考。

(二)重修课程为当学期开设的课程,选考课程为当学期考试选考前公布的非本学期开设的课程。

(三)实验、体育及其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只进行重修。

(四)选课结束后,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应费用,选课方有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课系统自动将课程删除。

(五)成绩记载见本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学业警告

学生在每学期考核结束后,所取得的学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受到一次学业警告。

(一)学生当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

(二)学生至当学期止,累计取得的学分不足累计所选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此累计所选课程系指自入学以来所有有成绩的、且重修成绩高分覆盖低分后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业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务处填写《学业警告通知书》,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将该《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且将复印件寄达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连续四次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六次受到学业警告,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或肄业

第二十五条 每年毕业审核前,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业情况选择申请毕业、结业、延长学习年限。凡选择毕业、结业者,可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情况选择6月或8月为毕业答辩时间,于7月或9月初毕业、结业。学生的选择一旦确定,其学籍将进行相应异动,即已纳入毕业审核程序中,不再予以更改。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本科学生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规定,准予毕业、结业或肄业。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中国民航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