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中提出“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的要求,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深刻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要义,对于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部署要求,纵深推进党的纪律主题教育,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的实践需求
正风肃纪反腐的实践证明,党员干部堕落成腐败分子,往往是从理想信念的垮塌,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1页)。因此,对政治、经济、作风、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必须零容忍,严防严查。这是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历史规律认识的深化。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纪律建设放在新时期党的建设全局之中,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不断适应反腐败斗争实践需求,彰显了我们党持续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的坚强决心。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深化改革开放的同时,腐败现象也出现新的变化。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同体,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和显性腐败共存,诸如“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政商旋转门”等隐性腐败、新型腐败方式层出不穷,“由风及腐”“风腐一体”成为腐败问题丛生的关键诱因。《条例》针对这一现象采取新措施加以规制,适应了解决新的腐败问题的需要。例如,对以课题费、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进行的处理,以及对退休后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响力谋利等涉腐行为的处罚,对公款吃喝以及在食堂就餐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等,都反映出最近几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的新特征以及反腐工作的新动向。建立纪检监察机制与其他惩处机制的联系与配合,增强《条例》的适应性与延续性。
以党的纪律建设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蕴含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坚定信念。改革开放以来,不少人试图用西方的三权分立、政党轮替理论以及权力寻租理论、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管理学的博弈理论等探求中国的腐败治理问题,均以水土不服而告终。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腐败治理只能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寻找答案。毛泽东曾给出“第一个答案”,就是“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这是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积累的宝贵经验。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党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风险挑战更加复杂,“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依然存在。如何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跳出历史周期率?百年奋斗初心如磐,特别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又找到了“自我革命”的“第二个答案”。这“两个答案”从人民和党自身的双重角度形成一个权力监督制约的完整闭环。正是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我们党把加强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制胜法宝;把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作为内在动力。坚持在党的领导和法治框架下进行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抓手和利器
在我们党全面执政的话语下,党的纪律不仅是依规治党的戒尺,又是依规治权的抓手和利器,蕴含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法治功能。在我们党的发展史上,我们始终坚持以严格的纪律来教育、管理和约束党员,这是始终贯穿的一条“红线”。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严肃查处刘青山、张子善违纪违法腐败案件,打响了新中国成立后反腐败斗争的第一枪,教育挽救了一大批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干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党内进行了一系列的纪律作风整顿。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制定和颁布一套党内规章制度,使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科学化、规范化。100多年来,我们党历经种种危险、克服种种困难与挑战,一个关键原因和重要因素就是无论在局部执政时期,还是在全面执政并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不仅以严明的纪律保持了党的高度凝聚力和强大战斗力,而且始终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在我国,党员占公务员队伍的80%,是执掌公共权力的主体。从这一视角看,《条例》也是规范公共权力重要的制度之笼。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的基本法规,《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划定了底线,列出了“负面清单”,为党组织在行使权力时进行纪律监督、实施纪律处分提供了基础。《条例》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六项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基本遵循。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让铁律发威。制度建设重在管用有效,绝不能“牛栏关猫”。制度的生命重在抓落实,如果不抓落实,只是锁在抽屉里,贴在墙上,写在纸上,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要在制度面前一视同仁、无例外、无特权的前提下,坚定地捍卫制度的尊严与权威;要坚决纠正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现象,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条例》立足树立制度权威,严明法纪,强化制度执行力。一方面,实现了对违纪情形和处分种类的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种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并采取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出负面清单。另一方面,明确对执行纪律处分不力的纪律责任,将责任追究的情形分为5类、7种情形。将执行纪律处分不力的纪律责任追究规范化,为强化《条例》的执行力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障。
三、蕴含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执纪理念
“四种形态”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充分肯定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与惩处的有效形式,是对“纪在法前”的制度安排。《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的基本特征,丰富完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和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一贯方针,贯穿“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重要理念。
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形象化表达,“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含义是,该治的病树及时治,该拔的烂树坚决拔,只有这样才能防治病害、保护森林,把极少数腐败分子“择出来、踢出去”,把大多数涉腐者从错误的人生轨道上校正过来,确保党员干部队伍这个“大森林”的肌体健康。《条例》既是以严的主基调正风肃纪反腐的法规依据,又是教育挽救犯错误干部的有效机制。一方面,通过对各种类型和不同程度的党员违纪行为的全方位惩治,释放“执纪必严,动辄则咎”的强烈信号,以推进零容忍、强高压执纪反腐的常态化。另一方面,通过施用不同类型的党纪处分,使违纪党员从客观公正的限制其发展权、荣誉权及相关福利待遇等处分中得到救治和警醒,以防其滑入违法犯罪的渊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条例》既是一部惩治性党内法规,又是一部预防性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既是对违纪行为最有力的惩处,又是对违纪行为的源头预防。
“治病树”的政策理念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状况。大量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在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甚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侥幸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一些党员干部因此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堕入谷底。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避免“好同志”断崖式成为“阶下囚”,就要管住两者之间的空白地带。《条例》将党的纪律要求转化为法定义务,对党员干部发生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通过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在违纪和犯罪之间筑起一道坚固的屏障,从根本上改变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状况。
“治病树”的政策理念就是坚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一方针是我们党吸取长期实践中历史教训的深刻总结。毛泽东于1942年《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所谓“惩前毖后”,就是要毫不保留地指出过去的错误,像大夫那样对待病人,爱护他们,拯救他们。1945年6月,党的七大把这一方针写入党章。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再次肯定了这一原则,将其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遵循。《条例》贯彻这一方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执法中,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召。根据问题性质等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诫勉,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存在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他人、有效挽回损失等情形的,进行宽大处理;从审查调查开始,就要立足教育挽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对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跟踪教育”,帮助其找回初心、重拾信心。
四、保持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也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党的自我革命“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的部署要求。深刻阐明政党自身建设之于社会变革的带动作用,为党的纪律建设和《条例》修订指明了方向。
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就要深刻认识纪律建设是党的自我革命规范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就是让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就是党的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也就是说,只有严格党的政治纪律,才能切实维护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全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无论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就要深刻把握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中之重。《条例》突出党的政治纪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特别是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比如,《条例》对错误的政绩观、违反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行为进行处分规定,以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保证全党团结统一,以严明的政治纪律促进各项纪律的全面从严。又如,《条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实现了对党员干部言行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这既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也有助于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作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而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就要坚持以高质量制度规范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条例》贯穿凝结了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蕴含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从制度规范的内容看,进一步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的原则、理念和方法,为纪律执行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可靠的依据;从根本目标上看,《条例》体现了一以贯之的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和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的统一;从预期效果上看,《条例》体现了注重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统一;从纪法关系上看,《条例》体现了坚持纪在法前和促进纪法贯通的统一;从思想方法上看,《条例》体现了紧盯重点问题和推进全域治理的统一,为纵深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作者系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