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与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召开座谈会;
8.列席被巡视、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11.开展专项检查;
12.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3.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