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风华·党史回眸】《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第一个经济特区

作者:    时间:2021-10-29    阅读量: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3月,中共中央公布了经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共分12条: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根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做斗争;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准则》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同林彪、四人帮斗争的经验教训,是对党章的必不可少的具体补充,对于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风建设,增强党的团结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个经济特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积极推进各项改革的同时,对外开放也逐步提上了日程。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指出:我们为了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前提下,努力学习一切外国的好东西,有选择地引进我们迫切需要的先进技术,决不能闭关自守。这实际上确定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早在1978年,国务院曾先后组织考察团对西方国家和港澳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考察。其中,港澳经济考察组向中央建议,可以把广东宝安、珠海两县作为省辖市,建设成为具有一定水平的对外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这一设想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支持。1979年4月,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在参加中央工作会议时提出,希望中央能根据广东紧靠港澳,华侨众多的特点,给予特殊政策,在深圳、珠海、汕头建立出口加工区。这一设想得到了邓小平的大力支持。经过反复酝酿和筹备,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省委提出的报告,中央确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7月20日,广东蛇口响起隆隆炮声,人们移山填海,兴建码头。中国经济特区的发轫地——2.14平方公里的蛇口工业区诞生了。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决定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从此,中国的经济特区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诞生。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起源地,从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先行探路的崇高使命,引领我国实现了由经济体制改革向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性跨越,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别样美景,唱响了激动人心的“春天的故事”。从一项又一项的“首次”“第一”“先行先试”,到让世人刮目相看的城市发展奇迹、高质量发展高地、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经济特区用实实在在的发展历程,向世界响亮宣告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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