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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民航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实际,对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航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授予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硕士学位的在职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中国民航大学专业硕士学位:
1.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并取得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环节;
2.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条 对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取消对外语6级和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公布之日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民航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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