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5-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管理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学校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保持档案工作与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它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档案工作人员编制、档案库房、档案工作发展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档案馆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的专门机构,归校办公室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学校档案馆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民航局、天津市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鉴定、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相关资料,推进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

(四)维护学校历史的真实面貌,发挥档案的原始凭证和借鉴参考作用。

(五)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和编辑研究工作,为教学、科研、管理及校史编写提供服务。

(七)深入挖掘档案信息资源,举办档案展览,出版档案史料,将档案馆建设成为爱国爱校的教育基地和校史研究中心。

(八)开展档案保护工作,保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工作和校史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

(十)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确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档案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学习、执行档案工作政策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档案资料的积累、整理、分类、立卷等工作,并按时归档。

(三)维护本单位、本部门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接受学校档案馆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域外的学校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室,集中保管本单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资料,档案室需向学校档案馆报送室藏档案目录。

第九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增设临时机构,其负责人应指派专人收集、整理档案资料,临时机构撤销时须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至学校档案馆。

第十条 学校为档案馆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享受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编制人数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档案既是学校工作的真实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资料,要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滞留或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可采取征集、寄存、代管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档案资料形成单位和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兼职档案员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交本单位负责人检查合格后向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归档范围

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教学类、科研类、党政类、出版物类、基建类、设备类、财会类、外事类、声像类、实物类和名人类。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片、胶片、录音、录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 归档时间

(一)党政、外事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每年六月底前归档。

(二)教学部门在次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设备等部门在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四)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再向档案馆归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需履行相关手续,交接双方在一式两份的移交目录上签名盖章,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项目鉴定、基建工程验收、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时,相关职能部门通知档案馆派人参加并签署相关材料归档意见。

第十九条 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鉴定、编号,档号编制要统一规范,便于手检和计算机检索。

第二十条 档案馆对馆藏档案资料要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馆藏档案资料的破损、褪色、霉变,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者复制。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同时按照档案密级履行审批手续,档案一般在阅览室查阅,档案借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严禁拆卷、抽取、涂改、圈点、损坏档案或转借他人。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要按照国家档案局相关要求,确定馆藏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馆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鉴定小组,经鉴定并登记造册报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向社会开放的学校档案资料,经学校授权, 由档案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向学校师生及社会人士提供利用,应事先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资源实行异质和异地备份,并定期检查更新。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需要时,学校档案馆负责提供所需的馆藏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条 学校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工作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布置专门库房存放涉密档案,声像类、实物类、名人类档案库房需配置恒温、恒湿、防磁、防有害生物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和校史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学校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擅自涂改、伪造、抄录、提供、公布档案的;

(三)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四)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中国民航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航院发〔2005〕19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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