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诉讼模式理论的脉络和价值”学术讲座

作者: 时间:2022-11-09 点击数:


2022年115上午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前沿论坛第三期成功举办。本次讲座围绕诉讼模式理论的脉络和价值”这一主题展开,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马勤老师主讲。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丁宇魁老师主持本次讲座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卢刚、王天娇、陈文涛老师与谈法学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线下参加,多名师生线上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马勤老师以结构主义模式的视角进路,从传统的经典二分理论、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格里菲斯的三种模式理论、肯特洛奇的四种模式理论以及达玛斯卡的二维四分多元模式理论五个方面详细梳理诉讼模式的理论脉络。从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的选择、庭审的作用、证明标准差异、控方席位的不同中阐释传统二分诉讼模式在诉讼制度具化中的核心差异。在对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的介绍中,马老师对各理念的主导价值及衍生规则进行对比,引入光谱效应揭示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两个端点之间的过渡地带。此外,由于研究理论视角的差异,格里菲斯以是否存在个人与国家间对抗的要素做出的诉讼制度的分类并未占据主流地位,其提出的家庭模式仅多被用于论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针对肯特洛奇基于非惩罚模式对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进行关系修补的主张,马老师表达了我国注重案件办理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的观点。通过对达玛斯卡的二位四分多元模式的分析介绍,马老师提出国家理念与司法权能目标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

在诉讼模式的价值探讨部分,马老师首先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过程为例,指出诉讼模式理论以立体参考系的形式发挥显性指引作用。其后,以棱镜为喻体揭示具体制度在诉讼模式的框架下的运行差异,提出诉讼模式有助于增强在法解释学维度下对本国及域外规则的体系性及情景性理解。在实践论层面,通过将辩诉交易制度代入特洛伊木马的特征来论证诉讼模式在司法改革和法律移植中的作用。

最后,马老师简要界定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模式,提出世界范围内的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变到对抗式及合作式诉讼、由惩罚式理念转向恢复性司法的趋势。

朱桐辉老师认为马勤老师诉讼模式做了一个全面梳理,研究认真严谨,内容翔实,形式生动,并总结以下三点启发:其一是探寻对抗式下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的冲突更为明显的论证思路,其二是基于不同诉讼模式下具体制度的构造差异所产生的结构影响功能及思维的思考,其三是陪审团总是在控方处于法庭的相同位置是否会实质性对控辩平等造成影响的省思。

卢刚老师首先表达了对讲座价值的认可,强调了细节研究的重要性,并面向在场学生提出将细节放在大框架中理解的研究建议。其后以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为引入,提出选择对抗式或合作式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在社会物质条件上的限制因素界定的疑问。最后,卢老师将范围控制与正当程序假设为一种零和游戏,与马老师就诉讼模式转变的背后因素展开了讨论。

王天娇老师对讲座的脉络和研究意义表达了肯定。针对讲座标题与内容的关联度,王老师认为,题目中的诉讼模式理论既涵盖了诉讼的理论模式也涵盖了诉讼的制度模式,兼顾了理论价值和制度实践。同时就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未来走向与马老师进行讨论。

陈文涛老师提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论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对于法律适用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从方法论的角度必须考虑整体性的法律常识理论,法律系统不是封闭的,会受到各种系统的交叉影响,政治意识便是其中一环。此外,当事人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之间选择的背景因素,一方面是学术界的努力,另一方面是政策决断,这些因素的本质系价值选择,很难用科学的方法论证。

丁宇魁老师提出从理论研究到司法实践的转化之间的有限现状,进而影响了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研究方法的争论,因此就美国的刑事诉讼法领域理论研究是否会对实务产生明显影响与马老师进行探讨。马老师总结了三种方式,其一是学者与法官之间通过学术交流的视角进行思维碰撞,其二是直接针对政策改革者提出法政策学上的建议,其三是通过法律诊所或代理等途径现实参与案件。这三种方式常见但艰难,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持续能力才能推动前行。

最后,主持人丁老师对本次讲座做出简要总结,特别感谢马勤博士的精彩报告,感谢各位与谈人的精彩发言。

本座讲座圆满结束,对于研究生关注学术前沿,拓宽研究视野,起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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