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校内使用实行积分制,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的运行费用补贴;校外实行收费制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财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六条 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
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
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八条 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 校内共享机制
第九条 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均可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进行共享服务结算方式为积分核算。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对校内其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依据共享平台记录,每1机时记1分,每学期末进行统计。耗材、试剂费用由申请共享的单位或教师承担。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教师使用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不纳入积分范畴中。校内人员不能将校外人员使用机时纳入积分中,一经发现则停止其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每年预算情况配套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积分情况,对共享服务的提供单位或机组进行经费补偿和表彰。
第十三条 共享基金的使用
1.每年9月为上一学年积分的核算时间。
2.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经审核后连同共享记录一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积分并参照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情况确定划拨共享基金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划拨共享基金额度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放。
4.发放给各单位或机组的共享专项基金额度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配件、耗材购置、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小型配套设备的购置、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的补贴以及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培训。
第四章 校外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对校外提供服务时,应先满足学校内部共享使用需要。
第十五条 对校外提供服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以设备原价为依据,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维修费、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耗材、试剂等按实际价格收取。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规范并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具体收费方式依据学校财务部门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所收费用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水电消耗、配件及耗材购置等费用、扩充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津贴。
所收取的耗材、试剂费用用于冲减购置时所列的成本支出。
第五章 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如下:
1.保证大型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并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2.做好安全和设备使用及维护情况记录。
3.在提供服务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教师须提前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向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预约被确认后,申请单位应按时送达样品,所属单位要保证按时完成测试分析工作。由于未能按时测试并造成试剂材料浪费的,依事故原因由申请单位或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提供共享服务时,须按时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六章 共享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积分以及对外服务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度共享绩效考核具体工作:
1.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撰写年度总结报告,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按时将年度效益评价表、总结报告等考核材料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总结报告,撰写当年共享开放情况、共享基金的使用、效益报告。对共享效果好、开放服务有成效的单位和相关个人,学校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