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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5-2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管理,规范免税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民航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  学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定义与范围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指的是以教学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申报

第六条  申购单位完成仪器设备(货物)购置的审批、论证、招标、签订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书等相关程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经仪器设备(货物)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免税申请报告。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购单位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海关做好报告和材料解释工作,包括按照海关规定的模式填写使用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主要用途及工作原理等。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使用报告和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购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八条 部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属于列入商务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须按规定到民航局机电办办理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

第十条  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申购单位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第四章 验收与索赔

第十一条  到货前,申购单位应准备好合同中有关安装使用环境条件;到货后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安装、验收事宜。

第十二条 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开箱前须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并与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开箱、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时首先应按合同中仪器设备清单开箱清点数量,然后再根据合同中的技术协议逐项验收技术指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破损或质量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经供需双方代表确认后形成备忘录,以便补报商检手续。

第十四条 按国际贸易惯例,索赔期为货物到港之日起的90天。如需办理索赔,用户应至少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提交检验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索赔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根据海关规定,货物到港14天内必须报关提货。如因未提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相关手续,致使货物滞留海关,申购单位应承担货物滞留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根据海关规定进行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海关规定,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监管期为5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使用功能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学校的,须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一般只能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单位的教学、科研活动的,须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的免税进口试剂和实验用材料只能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严禁将免税进口试剂和实验用材料交给学校以外的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不适用等其它问题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在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将其报废处理、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请报告所列的使用情况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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