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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9-05-2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单位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管理,包括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管理。由学校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的仪器设备管理由企业负责规范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主管副校长分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处置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各院(部、处、中心)由一名领导分管设备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与计价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 需移交给校外单位的小批量试制产品或科研样机,应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可不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进口设备按比价折合成人民币),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计价

1.购入、调入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仪器设备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的总价入账,包括:加工费、材料费、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劳务费等。如有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按合同或任务书约定计价入账;

3.在原仪器设备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仪器设备原价;

4.接受捐赠和上级调拨的仪器设备,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或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以及接受仪器设备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以估价入账。

5.盘盈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或类似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以估价入账。

(二)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资产原值。

(三)计提折旧

仪器设备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仪器设备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仪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配置与验收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当年财政预算,从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出发,分轻重缓急提出仪器设备的购置及自制设备的项目申请计划。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须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实施。按照第十条(一)2条列入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外观、数量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开箱检验。

(二)技术质量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由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连同验收资料一起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上报,由采购部门协调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由专人保管。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前,应交接所保管仪器设备,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准带出。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仪器设备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出借设备由学校与借出单位签署协议,明确出借归还时间、使用保管、损坏维修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多余闲置需要校内调剂的,使用部门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调拨,转账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技术鉴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丢失或其他事故同时报保卫部门,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处理残值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为学校一级资产管理员,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具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为学校二级资产管理员,负责各单位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清查统计,在业务上受一级资产管理员的指导,二级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人员变动情况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领用保管人为三级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并保证其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民航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航院发[2005]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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