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申请减免税单位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规定,因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特例性,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须接受海关的后续监管。监管期内,免税用品不得擅自移作它用、转移监管地点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应每年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按海关要求上报在监管范围内的进口科教用品使用情况年报,是保障我校享受免税政策、节约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重要环节。请各单位组织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自查表,填报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在监管期内(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的申请减免税的货物,1月9日下班前交到行政楼437房间。
联系人:王亚 电话:2159
各单位可以从招标采购中心获取经招标采购中心办理减免税货物明细。
联系人:顾倩 电话:2963
国有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 招标采购中心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