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示范中心或建设单位: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高教司函[2023]3号)及《市教委关于开展国家级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津高教函[2023]14号)有关要求,学校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级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对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参与范围
工程技术训练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空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机务维修工程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航空电子电气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通信导航监视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计算机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电工电子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航空运输经济与管理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大学物理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航空法学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机场工程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航空发动机实验中心(建设单位)
空管市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通信导航监视市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二、工作安排
(一)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于5月22日前登陆管理系统,在提交2018、2019、2020、2021(本次新增)、2022(本次新增)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建设成果,填写提交《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部分数据根据历年年度报告内容自动生成)。
2.市教委将于7月上旬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察与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及时登陆管理系统查看评价意见并组织示范中心整改,于2023年8月15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3.国家级示范中心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22.27.186.55,系统账号密码将以留言形式发送至各示范中心主任。
(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于5月22日前汇总2021(附件1)、2022(附件2)年度报告,并全面梳理总结建设成果,填写《阶段性总结报告》(附件3),纸质版盖章签字后提交至勤业楼417,电子版留言至国资处孙艺东。
2.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察与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工作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1.各示范中心务必高度重视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保证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国资处将组织专家于5月下旬对2022年度考核工作和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进行审议。
2.为保障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和专家审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便捷的咨询、沟通渠道,建立阶段性总结工作临时沟通群(二维码见附件4),请各示范中心主任及信息报送工作联系人及时入群。
联系人:孙艺东 联系电话:2157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