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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查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3-05-25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内,免税用品不得擅自移作它用、转移监管地点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应每年主动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按海关要求上报在监管范围内的进口科教用品使用情况年报,是保障我校享受免税政策、节约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重要环节。请各单位组织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自查表,填报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在监管期内的申请减免税的货物(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6月1日下班前以公文流转形式提交国资处。

联系人:王亚


附件:

1.经学校办理减免税货物明细

2. 2022年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自查表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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