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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法律与治理”沙龙第1期内容

 发布时间:2018-12-20 23:15:08     信息来源: 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简报∣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法律与治理”沙龙第1期

沙龙内容

 

报告: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规制——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

报告人:刘胜军副教授                      

主持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王虹懿博士      

评议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刘海安副教授    

地点: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2018年12月20日,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法律与治理沙龙”第1期成功举办,中心副主任刘胜军以“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规制——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为题进行报告,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王虹懿博士主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刘海安副教授评议,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这一期沙龙。

 

 

 

报告一开始,刘胜军副教授从人工智能和通用航空视角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治理进行破题和解读。案例引入部分,介绍无人驾驶航空器近期相关案例和法院判决,并展示自带的无人机向与会老师和同学介绍无人机系统的构成,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兴趣;无人驾驶器界定部分,探讨了国际民航组织和我国地方立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UA)、自主航空器、遥控驾驶航空器(RPA)、玩具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的界定,并介绍了国际民航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工作小组(RPASP)的动态,对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的适用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制原则部分,比较借鉴境外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的基本原则,结合中国问题阐述了我国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建议应注重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与技术的双重治理;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制范围部分,探讨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和规制意义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的适用范围;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部分,刘胜军副教授进行重点报告,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划分、隔离空域、机场附近飞行空域、空域优先使用权、空域的性质和管理等方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进行了详细阐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部分,对飞行类型、空域申请和飞行计划等方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进行了报告;最后部分探讨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限制。  

 

 

在王虹懿博士主持下,刘海安副教授进行了评议。刘海安副教授首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总结,认为报告内容非常全面,并在有限时间内指出了核心和报告人的研究心得,对同学短时间内学习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制度和了解航空法前沿问题非常有帮助;接着,作为评议人谈了自己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工智能成分的看法;最后,刘海安副教授认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治理的关键是空域,并对空域的性质和管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提问交流环节,王虹懿博士主持下,在座的同学与刘胜军老师进行了互动交流。中心副主任刘胜军老师表示,中心 “法律与治理”沙龙以后将举行更多的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同学们的学习。

 

报告人介绍  

刘胜军,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蓝天青年学者,兼任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15年)。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项目号16BFX112)、教育部社科规划青年课题1项(项目号13YJC820053)、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1项(项目号CLS(2014)D115),2018年获天津市优秀社科成果奖(省部级)三等1项。

主要从事航空法学与商法学研究,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10篇,出版著作《代码共享航空运输法律研究》1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博士论文获2018年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和清华大学王保树教育基金共同颁发的第二届“王保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此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针对公司治理、空域改革和无人机立法等问题撰文数篇。

报告“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规制——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制范围;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操作人员准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限制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比较法经验和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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