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科研项目管理,保障本研究中心的科研项目研究任务能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科研项目属本办法调整:
(一)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准立项并带入本研究中心研究的国家级和教育部重大课题;
(二)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三)研究中心向社会招标的科研项目;
(四)研究中心规划并组织研究中心人员承担的重大项目和年度科研项目;
(五)研究中心与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事业单位、航空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研究的横向项目;
(六)其他应受本办法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与研究中心负责人所签订的协议。
项目负责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 对项目参与人员的独立聘任权;
(二) 对项目经费自主分配权。
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的完成及最终成果质量承担全部的责任。
二、管理程序
第四条 凡纳入研究中心的科研项目必须接受本研究中心的管理。管理包括,立项备案、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成果验收鉴定备案以及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应向研究中心提出获得资助的申请书。如该科研项目符合研究中心的规定,研究中心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批准资助的决定。批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与研究中心签订资助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严格履行资助协议书。
第六条 以本中心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在科研项目申报前,向研究中心提出获得资助的申请书。如该科研项目符合研究中心的规定,研究中心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批准资助的决定。批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与研究中心签订资助协议书。
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资助协议生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严格履行资助协议书。科研项目未获批准,该资助协议不生效。
第七条 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应实施检查。检查包括科研项目组的自我检查与研究中心的检查。
科研项目组的自我检查,系指科研项目组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自我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每6个月提交研究中心备案。
研究中心对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进度实施检查。对于研究期在1年以内的项目,由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于研究期在1年以上的重大项目,由研究中心会同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2次以上的中期检查,每次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检查的内容包括:研究项目是否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按科研项目的设计进行研究,研究的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研究小组成员有无重大变更,学术水平、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有无其他影响科研项目进度与质量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须经研究中心组织鉴定与验收。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科研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并提供项目成果和有关材料,供鉴定使用。
研究中心原则上在收到鉴定结项申请书3日内组织鉴定,并在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第九条 研究中心对科研项目的鉴定应由研究中心组织和聘请国内外本学科的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办法进行鉴定。一般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重大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本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对项目成果的学术水平、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给予A、B、C三级的评定和写出综合评审意见,由组长签字。
研究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结项的验收结论。研究中心同意科研项目结项的,该科研项目成果方可向项目的批准单位提交。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项目,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收到的反映是以证明项目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三)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为党政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明显效果;
(四)涉及党与国家的机密,专门部门已经认可了项目的质量。
三、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严格履行资助协议书。违反协议的,研究中心将取消或部分取消资助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由研究中心资助的项目成果属职务作品,由此产生的权属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响应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研究人员”是指,受本研究中心聘任的校内外的专职研究人员与兼职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生效。
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