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二)

作者:    时间:2020-05-26    阅读量:

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但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疫情防控形势不断变化,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一盘棋,各地严防死守,与时间赛跑,构筑成全民战“疫”的“长城”。为病患者早日康复祈愿、为抗疫勇士早日凯旋加油、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力,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意志和行动。但是部分地区依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我们将第一次通报以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整理通报如下,请全校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以身作则,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责任,请全校广大师生学习思考并自我警示。

一、疫情防控不力,不作为乱作为案例

(一)山东省任城监狱疫情事件。经中央批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调查组,就山东省任城监狱疫情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该事件是由1月21日从武汉自驾车到达山东济宁的人员,传染给监狱干警、职工,进而造成部分干警和罪犯感染。根据调查结果和调查组建议,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对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第一政委解维俊等11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检察机关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等3名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等罪名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任城监狱干警陈民华、任城监狱职工戴光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作为羁押场所,监狱人员密集,疫情防控工作特殊、复杂。然而,在这一事件中,相关人员思想麻痹、管理松懈,致使干警职工带病入监、疫情迅速扩散,最终导致7名干警200名服刑人员共计207人被感染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武汉女子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感染新冠肺炎离汉进京事件。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司法部牵头,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调查组。2月27日,联合调查组赶赴湖北,在湖北省调查组的密切配合下,就武汉女子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感染新冠肺炎离汉进京事件进行调查。3月2日,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认为,“黄某英事件”是一起因失职渎职导致的严重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给首都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

湖北省纪委监委调查发现,黄某英事件中,湖北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武汉女子监狱、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违背党中央关于“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重大决策部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致使黄某英在已有发热症状的情况下离汉抵京,是一起因失职渎职导致的严重事件。

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谭先振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郝爱民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承浩,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新华及刑罚执行处处长李欣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此前已被免职的武汉女子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周裕坤立案审查调查;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武汉女子监狱副监狱长郭秋文及负直接责任的刑罚执行科科长汤早容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尹志强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单位处理。

北京市纪委监委调查后研究并经报市委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求贤检查站在疫情防控检查工作中存在工作疏漏,值班辅警工作不认真,履职不到位,导致黄某英顺利进京和杨某某、覃某顺利返京,求贤检查站站长刘杰、政委李樾负重要领导责任;求贤检查站副站长王志海作为当班领导,并负责处置岗工作,对工作不认真细致,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求贤检查站辅警王辉工作不认真、履职不到位,是黄某英顺利进京和杨某某、覃某顺利返京的直接责任人。决定由市公安局党委对大兴分局党委予以通报问责,对王志海予以免职,给予刘杰记过处分,对李樾予以诫勉,对王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2、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及新怡家园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属地责任,督促物业公司整改不到位,导致社区防控工作出现漏洞。决定由东城区委对崇文门外街道党工委予以通报问责,给予新怡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张帆党内警告处分。

3、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线人员在2月19日时仍然答复杨某某武汉人员可以进京,该答复口径与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不一致,对此次事件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决定由市卫健委党委对北京市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于建平诫勉,给予北京市疾控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钱海坤警告处分,责成北京市疾控中心加强整改,切实把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传达至基层一线。

4、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四方责任”落实单位责任,导致黄某英顺利进入小区。决定对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报曝光,约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由东城区政府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对收治病人数、床位数量、检测能力数等,一问三不知。据《黄冈日报》1月25日报道,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等工作人员从1月5日开始就常驻于黄冈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1月29日,中央指导组派出督查组,赶赴湖北省黄冈市进行督查核查,面对询问,唐志红、市疾控中心主任陈明星,对收治病人数、床位数量、检测能力数等,一问三不知。1月30日,湖北省黄冈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黄冈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红同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崇仁县委、县政府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力。近期,崇仁县巴山镇城北社区某住宅小区发生一起家庭聚集性疫情。2020年1月22日,该户家庭中2人从武汉返乡,与父母等人共同居住在该小区,2月4日共5名家庭成员到医院就诊被收治隔离,2月7日确诊。上述5名患者被收治隔离前均有外出史,其中3人到该县其他乡镇走访亲戚,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隐患,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崇仁县委、县政府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力,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措施不到位,巴山等乡镇党委、政府疫情防控不力,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巴山镇副镇长雷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巴山镇城北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陈如珍在人员排查、跟踪随访、健康检查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防控不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居委会主任职务;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五)余干县峡山生态林场党委书记童少仁违反组织纪律、擅离职守。2020年1月23日,童少仁在明知1月25日要参加县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调度会的情况下,未请示报告,未履行外出报备手续,乘飞机赴海南三亚与家人过春节。经研究,给予童少仁党内警告处分。

(六)浙江省湖州市菱湖镇综治办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涉及疫情问题消极应付、“一签了之”。浙江省湖州市菱湖镇综治办工作人员陈晓芳在处理区12345热线交办疫情相关信访件时,责任意识不强,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对群众反映的涉及疫情问题消极应付,且回复草率,内容缺乏针对性,造成不良影响。南浔区菱湖镇党委副书记徐伟中对该问题“一签了之”,对调查过程不把控、回复反馈不把关,当“甩手掌柜”,未能将该项工作抓实抓细,未能做到“闭环管理”。2020年2月1日,徐伟中受到批评教育处理,陈晓芳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七)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下村党总支部书记陈春根等人违反工作纪律、值班值守期间打牌。2020年1月27日,陈春根与河下村村委会主任王忠平、村委委员胡勇等3人在疫情防控值班值守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期间打牌娱乐,联防联控流于形式。经研究,分别给予陈春根、王忠平、胡勇党内警告处分。

(八)集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体温偏高人员未及时果断予以处置,推诿扯皮、消极应付。2020年1月30日早,湖北籍人员郭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定点接待酒店接受测量体温时被发现体温偏高,集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桥东所所长许宪勇、集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马儒、集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邵东、集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吉喜军未对上述情况及时果断予以处置。许宪勇等人身处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岗位却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行动拖沓,经集宁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许宪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邵东、马儒党内警告处分,吉喜军政务警告处分。

二、瞒报谎报信息案例

(一)故意隐瞒疫区人员在自家居住被拘留。李某群,男,53岁,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人,家住覃塘区覃塘镇某小区。在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时,李某群故意隐瞒其女儿李某玲(嫁武汉市)、女婿、亲家公、亲家母等4人于1月22日从武汉来到覃塘镇居住的事实,直到2月4日被社区医生发现。2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薛某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2月1日,玉林公安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新冠肺炎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冠肺炎存在传播的严重危害。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不配合疫情防控,山东省滨州市一大学生被处罚并通报学校。就读于湖北某大学的赵某于1月22日到从学校返回滨州市惠民县后,没有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向社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其自湖北来惠信息。2月4日,惠民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安排民警进行核实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赵某予以警告训诫。同时,将其故意隐瞒湖北行程,未如实登记湖北来惠信息,扰乱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通报其所在学校。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擅自出走案例

(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疫情防控期间,师生私自翻墙出入校园被通报。2月8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发布通报称,7日,有1名教师从小黄山私自翻越围墙进入校园,2名留学生私自从体育馆门口西侧翻越围墙出入校园。针对上述3人违反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情况,由相关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二)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参加聚餐被查。2020年1月16日至2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某勇请假到湖北省枣阳市参加婚宴,往返均在武汉市转乘动车。回到金城江区后,程某勇在按规定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参与聚餐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30日,程某勇受到免职处理;1月31日,金城江区纪委对程某勇予以立案审查。

(三)拒不执行防控命令,余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1月21日,余某某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家中。1月25日,镇卫生防疫人员上门为其量体温,并告知其不能外出,不能聚餐。余某某拒不执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所有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必须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检疫工作安排,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的防控命令,于1月26日外出,1月28日在家中请客聚餐,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在1月31日发病被确诊收治后,仍刻意隐瞒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开展预防控制措施。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对余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四、造谣传谣案例

(一)男子编造散播防疫虚假信息,被拘留10日。2月7日,黄某编造玉林市政府的防控防疫群虚假信息,当天8时43分在其微信群内散播。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造成公众恐慌。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2月8日,北流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二)柳江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某、潘某某、刘某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某、曾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某、刘某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三)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桂平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某某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桂平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某某将“务林员”群上覃某某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1月30日,桂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日,桂平市监委决定对覃某某和吴某某两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桂平市进行了通报。

五、学生违规提前返校案例

(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提前返校被警告处分。2020年2月2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官方微信通报,因提前返校,该校有两名学生被予以警告处分。按照通报内容,系该校风景园林艺术学院研究生闫某某、葡萄酒学院本科生任某某,擅自提前返校,并且未及时向学院报告,属于瞒报个人信息行为。

(二)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擅自提前返校还隐瞒情况被警告处分。2月5日,广西艺术学院发布通报称,该校两名学生李某和唐某某,不顾学校发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返校的通知,擅自提前返校,并隐瞒返校情况。对两名违纪学生,广西艺术学院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提前返校,江西两名大学生被处分。2月4日,江西理工大学和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分别对一名擅自提前返校的学生作出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据悉,这两名学生在确认收到学校不得提前返校的通知后,仍然不顾“所有学生不得提前返校”的要求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擅自提前返校。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党委还对该名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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