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构劳务薪酬类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二:虚发学生补助回笼资金用于违规吃喝。天津大学某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三: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取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严禁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虚发学生补助回笼资金、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等方式侵占财政科研资金。科研人员要严守科研经费使用底线,杜绝授意、参与各类经费套现行为,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如实报备说明相关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将被严肃追责,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交易合同类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二: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三: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服务合同、虚开发票、虚构外协合作等方式,违规将项目经费转拨、转移至利益关联单位或个人。以上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造假套现行为。
三、私报私用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一: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余万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二: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三:2018—2023年,某医学院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柴某,利用担任科研经费经办人员的便利,虚构支出事项、伪造报销材料,累计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2026年5月,法院二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案例警示:不得将与科研项目无直接关联的个人、家庭、娱乐、旅游等私人开支,违规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变相侵占科研经费。
四、经费列支管控及资金使用违规
案例一: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1.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通用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品(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2.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3.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的专利年费。4.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上述超范围列支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二:结余资金使用不规范。某单位课题组从项目结余经费中违规列支润色费、与科研无关的办公家具购置费5.4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使用资金,不得超范围列支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项目资金;科研结余资金仅限用于本项目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严禁挪作无关购置、消费使用;科研间接经费仅用于项目实施中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并非可随意支配资金,严禁列支与科研管理、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违规资金需按要求退回。
五、规避监管、合同管理不规范
案例一: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2019年9月—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二: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某单位课题组先后购买测序服务11万元、8万元,均以课题组所在部门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课题组被要求完善合同签订手续。
案例警示:不得故意拆分合同、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合同签订及经费审批相关要求;严禁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违规签约易造成合同效力瑕疵、资金失控、权责不清,引发经费使用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
六、学术不诚信
案例一:郭某,2023年以伪造的美国加州大学博士、德国国家科学院高级研究员、1994年陕西省理科高考状元等全套虚假高端履历,骗取某高校教授、首席科学家、博导岗位,套取千万级科研经费与高薪待遇;郭某还存在学术造假情况,伪造授权专利、冒用他人论文、虚构项目/奖项。2025年9月被举报,11月校方核查认定郭某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按规定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同济大学高等研究院研究员金某某、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王某(时任院长)于2025年1月在《自然》期刊发表论文,存在学术不端及科研不规范问题。其中,第一作者金某某在该论文编写过程中,存在未对实验数据进行客观计数、数据记录不规范、多张实验图片重复误用等问题。通讯作者王某未尽论文质量把关职责,对实验数据真实性、可重复性审核失察失管,履行科研把关责任不到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条款,免去王某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两级,取消其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解除金某某与学校高等研究院的聘用关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科研项目申报、成果产出全过程必须坚持真实合规原则。科研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科研数据、发表成果,杜绝各类申报造假、学术造假行为,自觉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做到依规科研、诚信科研。
七、科研工作中失密泄密
案例一:违规使用AI工具。小李是某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在撰写一份研究报告时,为图方便,使用了某AI应用软件,擅自将核心数据及实验成果作为写作素材进行上传,导致该研究领域涉密信息泄露。事后,小李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二:不得为学术发表对外提供涉密科研数据泄密。某高校青年学者李某在科研履职过程中,国家安全意识薄弱,功利心态突出,为谋求境外期刊发表机会、提升个人学术履历,擅自主动对接境外机构,违规提供自身参与的涉密科研项目内部敏感数据,造成科研涉密信息外泄,危害我国科技领域安全,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
案例警示:科研人员必须坚守国家安全与科研保密底线,正确处理学术交流与保密工作的关系。严禁为个人学术利益、私人便利泄露、传输、披露涉密科研内容,切实履行保密履职责任,筑牢科研安全与国家安全防线。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央视网、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及各大高校通报案例 航大镜鉴202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