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大镜鉴208期 | 交通运输部通报三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作者:    时间:2026-11-04    阅读量:

第一批典型案例

类型一:投标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1.2024年6月24日,广西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某采购项目开标,招标控制价2513万元。郑州某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经查,郑州某设备有限公司伪造相关业绩买卖合同、验收单及中标通知书,湖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伪造相关业绩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属于投标业绩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两公司各处人民币16.3001万元罚款。

2.2025年5月13日,江苏南京建宁西路某项目LH1标段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某公司投标报价为1312.5171万元,公示期间,其中标业绩被质疑存在虚假,经招标人调查确认和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审查,其提供的“徐州某项目”业绩确为虚假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取消了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025年8月21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对江苏某公司处7.8751万元罚款,对投标负责人董某处0.4725万元罚款。2025年9月23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对其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降至C级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告。

类型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2022年9月21日,江苏无锡某公司和常州某公司在参与宿连航道(京杭运河至盐河段)整治工程一期工程某设计建造项目SL-SQ-PDT1标段投标活动中,在第一信封评审阶段系统预警两家单位的电子投标文件MAC码和IP地址均一致,涉嫌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否决其投标。2022年12月5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调查认定,两家单位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清楚,对两公司各处1.425万元罚款。2023年1月3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对两家单位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降至D级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告。

第二批典型案例

类型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

1.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3任主要领导赵世军、扎西江措、永吉在任期间,独断专行大搞“一言堂”,招投标上“量身定制”、项目承揽“内定人选”,利用工程招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赵世军任职期间,在公路工程招标过程中,直接插手招投标活动,打招呼授意、利用会议确定中标对象,干涉地市级交通部门招投标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匡某某、陈某等人在西藏各地市承揽公路建设、劳务分包和勘察设计等项目。2011年至2020年4月,赵世军收受上述人员房产、车辆、现金等折合共计3904万元。扎西江措2001年至2020年先后为赵某某等7人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疯狂收受现金、干股、金砖、美元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02亿元,将工程项目变成个人的“提款机”。永吉在任期间甘于被围猎,长期接受企业老板宴请、违规收受大量贵重礼品,为企业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承揽、招投标、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秩序。

赵世军、扎西江措、永吉等3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后,先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取消退休待遇。

类型二: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2.2019年4月,某公司与发包人签订某航道整治工程施工02标施工合同,合同金额7919.6562万元。施工过程中,某公司既未报请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也未获得发包人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别违法分包给4家单位。经查,该公司违反招标文件禁止性规定和合同约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分包行为。2026年4月,安徽省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76534.95元罚款。

3.河北某高速公路工程某段(一期)项目某合同,施工单位河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某特大桥分包给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经查,存在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对施工单位河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49.4704万元的罚款。

4.广东省江门市某省道PPP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甲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乙、丙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土建标施工合同,按21.469亿元总体下浮13.5%结算,估算合同额分别为13.02亿元、5.58亿元,合同下浮金额约2.9亿元,且总承包项目部由乙、丙工程局有限公司以甲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组建,属于转包行为。2024年2月,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甲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207433.5元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同时将该公司市级信用评价等级降为D级,等级生效期内禁止其在江门市参加交通建设项目投标,并作全市通报批评。

类型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2020年,随县某安防工程项目实施三个标段招标投标工作,中标金额分别为400.80万元、400.63万元、401.61万元。经查,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招标过程中泄露保密信息,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中间人介绍投标公司、传递信息、协调报价,参与串通投标等行为。2025年4月,依法对湖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上缴公安部门;对相关个人罚款合计11.93万元,没收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上缴公安部门;招标人随县某局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处理。

6.2023年10月,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农村公路及智慧交通建设某道路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经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串通投标的事实,对该公司江西区域负责人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冻结涉案财产42万元。2026年4月,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韦某、江西区域负责人张某共处罚人民币8.09万元。

类型四: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7.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某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后,某工程有限公司确定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该公司以无力保证正常施工为理由,擅自放弃中标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不予退还,并在2023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扣减该企业20分。

第三批典型案例

类型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

1.2013年、2014年、2022年,时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张某,在松岭区某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法定采购程序,直接指定施工单位,后期组织编写虚假会议纪要规避集体决定。2023年6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收缴其所有违法所得。

类型二: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2.2016年12月,临沂某公司中标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公路工程某标段,并与东台市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5079万元。临沂某公司登记设立其沿海分公司,由沿海分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该项目转包给江苏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以及承建范围均与临沂某公司和东台市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2022年2月,经查,临沂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当事人临沂某公司依法处以25.39533万元的罚款。2024年8月,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将该案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10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将临沂某公司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降至D级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告。

3.2025年3月,乐山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有关线索,反映岷江港航电综合开发项目某整治工程施工单位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航道挖泥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违法分包给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2025年9月,乐山市交通运输局调查认定,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事实清楚,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17090.93元,没收违法所得4336577.88元。

4.2025年8月,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转包线索。经查,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中标广元市广元港张家坝作业区某施工标段后,与自然人余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收取该项目工程造价(含税价)的3%作为管理费,余某某承担该项目全部施工内容。自该项目施工以来,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该项目投入任何资金,余某某负担了该项目的物资、施工、垫资及用人成本,履行了“实际施工人”职责。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构成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6年3月,广元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473954.65元,没收违法所得1358221.98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23697.73元。

类型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2025年9月,河北省曲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相关部门《大数据预警清单》《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显示邯郸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曲周县某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五标段中,存在同标段下载招标文件IP地址雷同问题,涉嫌串通投标。2025年10月,曲周县交通运输局调查认定,两家公司串通投标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对二标段中标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含直接负责人)处19.0831万元罚款,对五标段中标单位邯郸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含直接负责人)处20.4236万元罚款,合计39.5067万元。

6.2014年3月,云南省景东县锦屏镇某公路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469.86万元。经查,何某通过支付好处费给刘某等中间人,以统一制定投标报价之后依次传递,在同一个标段多家公司互相串通,以阶梯式报价对招标项目进行“围标”,最终何某控制的公司中标。随后,何某指使他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021年10月,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嫌疑人何某犯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2023年9月,在嘉兴某项目工程投标活动中,张某联合喻某某,通过操控其实际控制的湖州某公司一、公司二、浙江某公司,以及喻某某经营的湖州某公司三、公司四、公司五、公司六、杭州某公司等8家公司,采取抬高其他七家报价、压低湖州某公司一报价的方式,使其成功中标。2025年6月,根据预警线索,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联合湖州市南浔区交通运输局及公安等部门,查实上述围标串标行为。2025年10月,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被告人张某、喻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处罚金2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36万元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喻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处罚金2万元。2025年12月,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对湖州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六、杭州某公司等5家单位(另外3家公司已注销)各处28147元罚款;对上述5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金某、汪某、伍某、陈某各处人民币1407.35元罚款。

类型四:投标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8.2024年2月,北京某漫水桥项目开标,招标控制价15428.9089万元。北京某公司和中交某公司均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其中,北京某公司投标文件填报拟委任项目经历刘某,书面承诺该人员无其他项目任职,而投标期间刘某实际担任另一项目经理,公司未如实填报相关任职信息。被其他投标人质疑后,中标资格由中交某公司递补。中交某公司拟委任项目经理郭某除填报任职项目外,同样兼任另一项目项目经理,公司未如实上报全部任职情况,签约后也未主动报备填报不实的问题。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分别于2025年7月和8月依法对该两家公司各处以人民币81.1846万元罚款。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航大镜鉴2026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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