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媒体融合时代新闻舆论工作需要 ,提升新闻报道质量,按照鼓励创作、激励佳作的原则,根据国家《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中国民航大学非工资收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7]387 号)规定,按照不同媒体属性制定新闻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二条 稿酬发放范围:在中国民航大学官方媒体(校报、电视台、广播台、新闻网、启航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爱航大公众号)以及各外宣媒体刊发的原创新闻作品。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中国民航大学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校友,属原创作品著作权人。
第四条 稿酬发放原则:在不同媒体刊发的同一篇(幅、条)作品,按照各媒体平台稿酬标准,选取最高稿酬一次性发放。在不同媒体平台围绕同一新闻事件的不同形式的作品,则视为多篇原创作品,按照各媒体平台稿酬标准,各自予以发放。严禁抄袭,如有发现,收回稿费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 稿酬发放基本执行标准:根据国家《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中国民航大学非工资收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7]387 号) 规定,制定稿费标准,新闻文字稿费 8 元/百字,图片稿费 8 元/幅,官微视频稿费 60 元/条,音频稿费 10 元/条,编辑费 30 元/期;电视台视频稿费 25 元/条;校报版面费 160 元/版(由原先半月刊 4 开 4 版变为月刊对开 4 版)。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刊发实有正文统计。不足百字按百字计算,百字以上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六条 稿酬奖励制度:依据作品质量和影响范围,每季度优秀新闻作品给予奖励。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在编专职人员只参加社会媒体宣传平台的奖评。本着积极鼓励大家利用融媒体资源创作新闻作品的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及新闻直播进行奖励,同时根据作品质量、传播效果降低或提高相应稿费。
第七条 作品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如内容出现差错,扣除作者稿酬 50%。如差错造成较大影响,扣除稿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稿酬发放实行三级核发制度。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专职人员担任稿酬发放责任人,定期进行统计,依据付酬范围和标准制定出稿酬明细表,经分管负责人核实,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审核认定,通过财务系统办理稿酬发放事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制度,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