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9-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民航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包括各类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办公用材料、航材、家具、图书资料、教材、后勤物资等,所称服务包括与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相关的各类服务,不包含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四条   集中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项目应按以下形式组织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应通过国家指定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以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单独委托、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要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教学活动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集中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非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非集中采购项目应按以下形式组织采购:

(一)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单价或批量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组织实施。

(二)学校统一组织采购

单价或批量 20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特殊项目如校内不具备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条件,可视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单价或批量 5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单价或批量 2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价或批量 2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不含)以下的科

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也可自行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中国民航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中非公开招标相应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单价或批量 2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人需落实采购预算,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其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相关专家论证意见并由招标采购中心予以公示。招标采购中心会同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审核后备案。

(二)单价或批量 50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17-2018 年货物和服务为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人需落实采购预算,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其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相关专家论证意见并由招标采购中心予以公示。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后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17-2018 年货物和服务为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人需落实采购预算,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内部会商,按照国家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规定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相关专家论证意见并予以公示。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经民航局报财政部审批。

 (四)若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除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3.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四章 采购项目申请

第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后到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其中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及配置清单进行申报,招标采购中心经民航局向财政部申报后,由财政部统一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1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后到招标采购中心备案,1 万元以上的科研服务类采购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履行会签程序。3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询价说明(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或部门采购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采购项目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采购人应落实采购预算,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经业务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后,在拟开标前 15 个工作日,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复的项目立项书或任务书;

(二)货物和服务校内招标申请;

(三)拟定的采购需求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采购人应落实采购预算,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经业务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后,在拟开标前 15 个工作日,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复的项目立项书或任务书;

(二)货物和服务委托招标申请;

(三)拟定的采购需求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采购人需要落实采购预算,提供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按照国家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经民航局报财政部审批。

  1.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的拟定

    (一)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拟定采购需求及相关资料。采购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招标采购中心对采购需求进行初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正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6.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7.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8.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9.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10.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11.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12.投标有效期;

    1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4.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5.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评审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五)采购文件中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采购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 审定采购文件

    采购人将拟定的采购文件上报审批,招标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发布采购信息

    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规定在学校招投标信息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其中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在报名截止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报名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九条  接受投标报名

    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发出采购文件

    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文件发给合格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组织招标采购答疑

    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到招标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编制书面答疑文件,并由招标采购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口头答复均无效。

    第二十二条  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指定的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接收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做相应的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将不予接收。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

    (一)开标。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开标会。主要程序为:

    1.宣布开标会开始并宣布相关纪律;

    2.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会同采购人代表,核验投标人的身份及资质;

    3.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会同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4.启封投标文件、唱标;

    5.作好开标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二)评标。评标由评审专家组负责。

    1.评审专家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 人以上单数,对于技术复杂或者重大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组应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随机选取确定。成员中采购人代表 1-2 人,采购人代表应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授权人。

    3.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4.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5.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6.评审专家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有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以技术性能指标、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7.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般应选择综合评分法。

    8.评审专家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审专家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更换等。

    9.评审专家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定标

    1.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无异议,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名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四)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示期为 1 个工作日。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约束效力,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 非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中的评审专家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特殊情况由采购人、招标采购中心会同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商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审核标准参照招标采购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或者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邀请不少于3 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提交保证金。投标人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五)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依据 “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谈判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七)中标结果公告。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专家小组。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特殊情况由采购人、招标采购中心会同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商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磋商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磋商文件的编制及审核参照招标采购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或者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邀请不少于3 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磋商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磋商文件的发出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2. 提交保证金。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3. 磋商。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 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确定的综合评标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磋商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5. 中标结果公告。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 发出中标通知书。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中的评审专家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特殊情况由采购人、招标采购中心会同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商定。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人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起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及拟邀请的供应商。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审核。招标采购中心向供应商发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三)谈判。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对谈判结果进行记录。

    (四)确定采购结果。采购小组根据谈判的最终报价提出书面报告,阐明与供应商谈判的过程及结果,采购人签字确认。

    (五)中标结果公告。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特殊情况由采购人、招标采购中心会同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商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询价采购文件。采购人负责起草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当明确询价采购的内容及评定成交的标准,询价文件的审核参照招标文件。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或者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询价文件。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供货价格。

    (五)确定询价采购结果。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提出书面报告,阐明与供应商询价的过程及结果,采购人签字确认。

    (六)中标结果公告。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七章 废标以及投标、中标无效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中的废标

    (一)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1.到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报名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顺延报名期限后仍不足三家的;

    2.到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评标过程中出现废标情形,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签字确认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采购项目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组织;

    2.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投标无效情形

    (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一)评标过程中认定的投标无效情形,评审专家、采购人及投标人签字确认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3 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四)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第八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标的和金额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五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均由系统自动生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和采购合同,作为集中采购凭证。

    第三十六条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能保障年度预算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

    第三十八条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同时按照规定上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国库直接支付项目应在合同签订时考虑直接支付周期。支付资金的程序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本办法所列流程执行,且项目采购金额低于国家法定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具体执行程序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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